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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955刑诉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可以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特点是每一个诉讼阶段都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程序,有其自身的直接任务和形式。划分诉讼阶段的标准是1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3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4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5诉讼的总结性文件。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进行或者参加刑事诉讼的机关或个人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产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狭义的刑诉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指一切和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司法公正:又称诉讼公正,分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制裁:指专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结果视为无效,如非法证据排除。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一个人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刑事审判中立: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刑事诉讼模式:是指追诉方、被追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的职权主义、对抗制和混合式诉讼模式。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刑事证据制度,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定,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自由心证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有判断的证据制度。刑诉中的专门机关: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审判组织: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我国的包括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诉讼参与人: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防御性权利: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救济性权利: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做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者撤销的诉讼权利。刑诉基本原则:由刑诉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刑事和解:指在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或者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或者作不起诉决定,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审判公开: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刑诉中的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和部门管辖,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由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审判管辖:指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解决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问题。地区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专门管辖: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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