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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堡镇中学章程-石门中学.doc
佛山市南海区石门中学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坚决贯彻执行教育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 本校是一所全日制、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四条 本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与规范字。
第五条 本校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主动、活泼、全面地发展;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艺术审美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劳动技能素质、交往合作素质;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创造和发展,使学生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成为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公民,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
第六条 本校校训:任重道远,毋忘奋斗。本校校风:从严要求、全面发展、勤教勤学、开拓进取。石中人精神:科学、协作、拼搏。
第七条 本校特色:办学模式集团化、教育资源网络化。
第八条 办学理念:传承创新,立志发展。
第九条 办学目标:办现代化名校,育高素质人才,出新教育经验,扬新石中特色。
第十条 本校校歌:《源远流长》
第十一条 本校校徽: (是“石门”二字汉语拼音开头的字母“SM”变形而成的绿叶托出花蕾的艺术造型。“M”象征德、智、体全面发展;上部圆球,寄寓着教育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理想和愿望。)
第十二条 本校的管理机关: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校校长由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任免。
第十四条 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上级有关部门考核、审批后聘任,或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和聘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㈠ 遵循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依法维护和尊重师生的合法权益;
㈡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㈢ 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㈣ 接受党组织的监督,重大问题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落实民主决策的程序;
㈤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㈥ 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㈧ 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积极建设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团队;
㈨ 实施校务公开制度,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和涉及教职员工的权益等事项要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校长有下列权限:
㈠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策权;
㈡ 有权提名副校长人选,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学校中层干部,有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㈢ 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行,重大基建等较大金额的采购项目须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进行;
㈣ 有权根据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情况对干部、教职工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 本校设立“五处一室”,即教务处、德育处、教研处、科研处、总务处和办公室,各处室主任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党组织考察,提交校级领导讨论同意,由校长聘任,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教务处、德育处、教研处、科研处、总务处和办公室在校长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本校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第十九条 本校建立工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㈠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㈡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在党组织指导下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㈢ 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 本校建立共青团组织和学生会,分别在学校党委和德育处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校工作报告制度,每学年末向本校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如实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章 教育教学和教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校高一新生均需参加当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由上级招生部门根据录取条件和录取程序,录入我校高中就读。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德育考核、体育均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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