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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南法大苏万寿-行政法主体の【行政主体理论】

社会学视角:看穿表象的背后,事情往往不是我们看到的那个样子 尽管卢日科夫在莫斯科整整做了18年市长,尽管他曾被称为“莫斯科政治强人”,但他充其量只是莫斯科的强人,严格地说,只是克里姆林宫外莫斯科的强人而已。短短几天内,3家电视台的狂轰滥炸,远在上海的总统一纸公文,这个昔日的“强人”(普京的结盟)立马收拾行李,乖乖挪窝了。 对于他的下台,有人认为,这是俄政府整肃贪腐的一环,卢以权谋私,,使妻子叶莲娜.巴图里娜成为暴富的新贵,因此成了先烂的出头椽子;有的人指出,卢日科夫对反对派(不论自由派或同性恋者)打压严厉,积怨甚深,加上不久前俄罗斯西部大火,卢日科夫不但救火不力,还中途溜去奥地利度假,引发许多反对声浪,因此被解职;还有人认为,他在几周前攻击总统是“普京傀儡”,试图挑拨总统和总理间关系,结果被普京和梅德韦杰夫联手拿下。(总统给总理颜色、总理敲山震虎) 事实上,卢是克里姆林宫政治权力斗争的牺牲品。配角谢幕的背后,意味着离总统和总理的决斗——你敢于拿我试问,我敢于拿自己开刀 从政治现象到法律现象—— 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观点一:行政法主体就是行政法主体,不是其他 解释:指受行政法规范调整,享有行政法上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法(上的)主体 观点二、行政法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解释:认为二者没有本质区别,都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本人观点:区别开好 二、行政主体理论 1、行政主体概念的引入 我国早期的行政法学中,没有行政主体一词,而是以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为基点,阐述有关行政管理主体及探讨有关行政法问题 。 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后),我们才引入了“行政主体”概念,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使该概念具有特定的内涵。 行政主体概念在我国大陆的引入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客观情况:一是行政机关概念在承载和传递“行政权力行使者”的使命上的不足;二是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确认的需要;三是法国、日本行政法主体理论的外在影响。 2、我国行政主体的涵义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所谓主体,是指有意识的人。从法律上讲,主体是指有独立意志,可以独立行动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人。 3、行政主体资格(权、名、责) ①必须要享有行政职权 一个社会组织,你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你有没有这种行政主体的资格,首先需要看你是否享有行政职权。你比如说我们说作为行政主体它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什么呢?因为行政职权主要由行政机关所享有。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国家的司法机关,它虽然也是国家机关,但在行政法上它不具有行政主体这种地位,因为它不享有行政职权。那么在社会组织中,一个企业,一个事业单位,一个社会团体,原则上你是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你是个群众性组织,性质上是这样的,在行政法上一般的它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但是不排除它们可能成为行政主体。因为什么呢?因为法律、法规可能将某项职权授予它,它因为这个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所以我们说首先你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在行政法上有没有这种主体地位,那就要看你是不是享有行政职权,这是第一。 ②能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 所谓的以自己的名义,通俗的讲就是你做出一个决定能够签你的名,盖你的章!说我运用行政职权做出一个行政决定,做这个决定不是签我的名,盖我的章,那就不能够叫以自己的名义了。如果讲句法律上的语言那就是所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就是说你必须要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去做出一种决定,在法律上你具有这样一种能力,做出一个决定你不用去请示,得到什么批准,就是按照我自己的意志我独立去做。 ③能够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虽然我享有行政职权,我也实施行政活动,当最后这个责任并不是我承担。这样的组织我们说它就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有的时候,表面上你在实施行政活动,但是它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它只是接受委托,,受托者所为的行为要由委托者承担责任,所以委托者才是主体! 4、行政主体在我国不是法律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25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5、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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