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法律制度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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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法律制度概要

1.皇帝至高无上 根据皇帝制度的规定,皇帝颁布的“命”为“制”,“令”为“诏”;皇帝自称“朕”,臣民称皇帝“陛下”,上书或言事称“上”;皇帝驾临称“幸”,死亡称“崩”;皇帝名字须避讳,如秦始皇名政,里正改称里典,正月改称端月等。这些都成为皇帝所专用或独享,凡违反制度规定或触犯有关禁忌者,一律重刑严惩。 2.皇权专擅垄断 秦制规定,皇帝拥有绝对权威和无限权力,“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秦始皇垄断了政治、经济、军事、立法、司法、思想、文化等一切大权,其他文武大臣不过是皇帝的助手或奴仆。凡威胁皇帝权威,侵犯皇帝权力,干扰皇帝专擅独断者,被视为严重犯罪,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3.其他相关制度 在皇帝制度的创立过程中,还形成了许多相关制度,如朝贺制度、符玺制度、宗庙祭祀制度、宫殿陵寝制度、皇位继承制度、宗室外戚制度、后宫嫔妃制度、内侍宦官制度等。这些都成为皇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 ㈡行政管理体制的确立 秦朝建立以后,为加强对辽阔的统一国家的有效统治,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确立起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政权机构 秦朝中央政权机构的核心是三公列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别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列卿主要包括: 在皇帝的统一领导下,以这些公卿大臣为核心,各级文武百官共同行使着管理国家的行政职能。 2.地方政权机关 秦朝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建立了一套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各郡分别设有守、丞、尉、监,负责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事务。郡下置县,县设令(长)、丞、尉,分别掌管行政、司法、军事等事务。县下辖乡,乡置三老、啬夫、游徼,分别掌教化、赋役、辞讼、治安等。乡下置里,里有里典(正);里下为伍,伍有伍老;百姓自相同牧,互为担保。这样,秦朝便在地方建立起一套自郡县至乡里的系统而又严密的行政管理体制。 五、秦律的时代特色 秦律的产生受到当时社会性质与法制传统的影响和制约,因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㈠保留旧制度残余 秦朝处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革之后,新旧社会制度的交替正在逐步完成之中。秦律作为这一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必然打下一定的时代烙印,从而保留一些旧制度的残余。 首先,秦律作为一部早期封建成文法,规定了一些限制奴隶制度发展的法律内容。例如: 第一,限制债务奴隶的扩大。秦律严禁掠取人质抵偿债务,以限制债务奴隶队伍的扩大;凡违反该规定者,一律依法治罪。 第二,奴隶身份可以赎免。《军爵律》规定:奴隶立有军功,不仅可免除自身的奴隶身份,并取得相应爵位,而且还可用爵位赎免其亲属的奴隶身份。《司空律》规定:百姓未犯罪而自愿戍边五年,也可赎免一名亲属的奴隶身份。 另一方面,秦律作为一部尚不够成熟完备的封建法律,又不可避免地保留了一些旧制度的残余内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补充与扩大奴隶的来源。秦律的某些规定,通过不同途径,补充与扩大了奴隶的来源。如敌方的俘虏降卒,一般均沦为奴隶;有些违法犯罪行为,本人或有关人员要籍没为奴隶;奴隶的子女后代,一般仍世袭为奴隶。 第二,保护占有与役使奴隶的权利。秦律规定,主人不仅有权请求官府处罚不驯顺的奴隶,而且主人刑杀奴隶,奴隶控告不予受理;如仍坚持控告,奴隶反倒有罪。 第三,奴隶的买卖赏赐,受法律的保护。 ㈡重法轻礼,厉行“法治” 针对西周的“礼治”原则与儒家的“仁治”思想,在法家“法治”传统的影响下,秦朝坚持“明法度,定律令”,通过焚书坑儒、统一思想、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等手段,确立了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法律制度与独裁统治。由于秦朝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是在法家“法治”原则指导下产生的,受其他思想影响较小,因此,秦律与汉朝以后其他各代的儒家化法律有所不同,具有重法轻儒、厉行“法治”的鲜明特色。尤其在前述民事立法方面,这一特色表现得更为突出。 ㈢重刑轻罪,刑罚严酷 秦律继承先秦法家“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刑罚原则,不仅沿袭夏商周时代的严刑峻法,并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发展,使肉刑的使用仍极广泛,而且确立了一套严酷的定罪量刑标准。即使对一些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秦律也毫不留情地予以严惩。如偷摘他人桑叶,价值不足一钱,就要罚服徭役三十天;五人以上偷盗价值一钱以上,就要斩左趾,施以黥刑,罚服城旦苦役。 至于“诽谤者族”, “敢有挟书者族”, “妄言者无类”,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之类的残暴律条,更是充斥于当时的法律法令之中。正如汉代桓宽《盐铁论?刑德》所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故其“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 ㈣内容丰富、体系庞杂 由于秦律还属于早期的成文法典,因而还很不成熟完善。它内容琐碎,条目繁缛,体系庞杂,缺乏条理;有的概念尚不确切,某些界限亦不清楚,许多规定互相重复,甚至自相矛盾。当然,从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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