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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第四章概要
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1400×1000×20%+12×1000×0.5=286000(元) 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1200×1000×20%+12×1000×0.5=246000(元) 节约消费税额:286000-246 000=40000(元) 案例分析: 2.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 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价格。 结论: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 案例4-5 (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每标准箱定额税率150元(增值税不计)。 ① 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100+75)/(1-30%)×30% ×(1+7%+3%)=82.5(万元) ② A厂销售卷烟后 应交消费税=900×56%+0.4×150-75=489(万元)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89×(7%+3%) =48.9(万元) A厂税后利润:(900-100-75-82.5-95-489-48.9)×(1-25%)=7.2(万元)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承上例,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100+170+0.4×150)/(1-56%)×56%+0.4×150=480 万元 A厂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80×(7%+3%)=48(万元) A厂销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其税后利润为: (900-100-170-480-48)×(1-25%)=76.5(万元) (3)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 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如何呢? 承上例,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900×56%+150×0.4=564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64×(7%+3%)=56.4万元 税后利润=(900—100-170-564-56.4)×(1-25%)=7.2(万元) 结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后利润较小,可选择委托加工方式。 第四章 消费税税收筹划 第一节 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第二节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第三节 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第四节 针对特殊条款的税收筹划 第三节 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一、消费税税率的法律界定 消费税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现行消费税比例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56%;定额税率最低为每征税单位0.1元,最高为250元。 1.当企业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第三节 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二、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4-6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上述价格均不含税。按照习惯做法,新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纳税义务如何?有无节税的方案?? 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10+5)×30%=30.9(元) 筹划思路: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可实现节税目的。 筹划后应纳消费税为(30+10+15) ×30%=16.5(元) 每套化妆品节消费税额为14.4元。 案例4-7: 某酒厂生产粮食白酒和药酒,还生产礼品套装。某月该厂对外销售10000瓶粮食白酒,总金额400000元;销售6000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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