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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妇女离婚改嫁实践的差异性分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PDF
2007 年 5 月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May. 2007
第 30 卷/ 第 3 期/ J OURNAL OF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Philo sop hy and Social Science s Edition/ Vol . 30 No . 3
唐代妇女离婚改嫁实践的差异性分析
1 2
陈 丽 , 康林益
( 1. 河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5009 1 ;2 . 河北师范大学 语文周报社 ,河北 石家庄 05009 1)
摘 要 : 由于人们贞节观念的改变及其法律上的规定 ,促使终唐一代无论是上层妇女还是下层妇女 ,都存
在离婚 、再嫁的现象 。但这两个群体在离婚和改嫁的具体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 ,这与其所处的社会地
位有一定的联系 。
关键词 :唐代 ; 上层妇女 ; 下层妇女 ; 离婚 ; 改嫁
中图分类号 : K 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07) 030 10504
唐代妇女的离婚和改嫁问题始终是学界研究的 盗窃 ,六女石忌 ,七恶疾’……三不去者 ,谓 :一经持舅
热点。但对于唐代上层妇女和下层妇女在离婚和改 姑之丧 ;二娶时贱后贵 ;三有所受无所归 ……‘若犯
嫁实践上的差异性 ,则少人论及 。笔者将唐代妇女划 恶疾及奸者 ,不用此律 , ’谓恶疾及奸 ,虽有三不去 ,
( )
[2 ] 卷14 ,《户婚》
分为上层妇女和下层妇女两个群体 ,上层社会妇女包 亦在出限。” 只要妻子触犯了其中的任
括后妃、公主、外命妇、官僚的妻女和一些旧日士族的 何一条 ,男方均可强制离婚 。唐律在保护女性的基
妻女;非官员、非贱民出身的普通女性列入下层社会 。 本权益上也提出三不去的规定 ,但同时又规定犯恶
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 ,对唐代的上层和下层 疾和奸 ,即使属三不去之列 ,也必须出妻 。这是丈夫
妇女离婚改嫁处理上出现的差异性问题上做些有益 用仲裁的方式离弃妻子 , 离婚权掌握在男方手中。
的探索 ,以求教于学界师友 。 三是强制离婚 。《唐律 ·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
疏议曰:“义绝 ,谓 ‘殴妻之祖父母 、父母及杀妻外祖
一 、女性的离婚
父母 、伯叔父母 、兄弟 、姑 、姊妹 ,若夫妻祖父母 、父
自古以来 ,合法成亲的夫妇双方是可以因某些 母 、外祖父母 、伯叔父母 、兄弟 、姑 、姊妹 自相杀及妻
因素而离异的。但 自儒家思想传播并达到独尊地位 殴詈夫之祖父母 、父母 ,杀伤夫外祖父母 、伯叔父母 、
后 ,片面要求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的贞洁观念使女 兄弟 、姑 、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 、若妻母奸及欲
性离婚和再嫁成为难事 。隋文帝曾下诏 :“九品已上 害夫者 , 虽会赦 , 皆为义绝 。’妻虽未入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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