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辅导报告.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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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辅导报告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以649号令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颁布施行,是党和政府对促进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庄严承诺,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重大举措。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特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一种用来约束和规范救助行为的管理规定、是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人人必须要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一、以法治保民生、彰显执政新理念 二、完善救助体系、建立制度新格局 三、确保求助有门、明确便民新举措 四、用好救助资源、强化保障新机制 五、社会共伸援手、引入救助新力量 六、关于《办法》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以法治保民生、彰显执政新理念 (二)推进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行政。 《办法》的出台,实现了社会救助1、权利法定、2、程序法定、3、责任法定,使获得社会救助成为符合条件困难群众的法定权利,提供社会救助成为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为规范救助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必将有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 一、以法治保民生、彰显执政新理念 (三)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 社会救助制度上 二、完善救助体系、建立制度新格局 二、完善救助体系、建立制度新格局 (一)实现社会救助城乡统筹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农村家庭 2、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特困人员供养 (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是增加规定财产标准 过去只规定了低保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导致一些财产较多、收入 较低的家庭也能够享受低保待遇,有违社会公平。 二、完善救助体系、建立制度新格局 二是增加规定分类施保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三)明确医、教、住、就业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方面: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采取补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补助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等救助措施;明确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二、完善救助体系、建立制度新格局 教育救助方面:明确对在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困难人员,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救助,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四)确立临时救助制度 《办法》明确,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三、确保求助有门、明确便民新举措 三、确保求助有门、明确便民新举措 最低生活保障方面: 《办法》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户人员供养方面: 《办法》明确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三、确保求助有门、明确便民新举措 临时救助方面: 《办法》规定对情况紧急的临时救助申请,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受理渠道方面: 《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规定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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