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仲裁法律制度改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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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仲裁法律制度改概要

(四)外籍仲裁员 外籍仲裁员需具有法律或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不受工作年限和职称。 (五)证据保全 涉外仲裁委员会接到当事人证据保全的申请,应当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保全证据。 (六)开庭笔录 开庭笔录和录音只供仲裁庭查用。 (七)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裁定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 被申请人没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八)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1.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一方不履行裁决,当事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1)《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所做出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两项保留: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执行: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 被执行人是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但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2)与我国订有双边条约的国家做出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3)在其他国家做出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需要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我国法院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3. 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1)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缔约国内的承认和执行,按其规定办理。 (2)仲裁裁决在与我国有双边条约协定的国家承认和执行,依照双边条约规定办理。 (3)仲裁裁决在非《纽约公约》缔约国,且与我国也没有订立双边条约和协定的国家内的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七节 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特点: 1. 有特定的当事人。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 有特定的争议内容。劳动争议的对象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不属于劳动争议: 1.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在我国,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 1. 调解原则。(劳动争议处理全过程;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 2. 合法原则。 3. 公正原则。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袒护任何一方。 4. 及时处理原则。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时限内受理、审理和结案。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1. 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 2. 同级工会的代表; 3. 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三、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五个步骤:申请、受理、调查证据、调解和裁决。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申请书和有关手续。 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受理: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二)调查、调解和裁决 调查:仲裁委员会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 调解:调解是仲裁裁决的必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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