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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第八章-资源税

第八章 资源税制 8.1 资源税制概述 8.2 资源税 8.3 城镇土地使用税 8.4 土地增值税 8.5 耕地占用税 8.1 资源税制概述 8.1.1 资源税类的概念 资源税类,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或开发)及其级差收益课征的一类税种的总称。从其税种设置方式来看,有一般资源税和特别资源税。前者是对取得自然资源开采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收的,征税目的主要是体现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天然所有权或垄断权,取得的资金专门用于自然资源损耗的补偿,它通常以绝对地租理论为依据;后者是对占有和使用优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征税目的主要是将由优等资源带来的级差收益收归国有,为开采或开发优等资源与劣等资源的纳税人创造机会均等的竞争条件,它通常以级差地租理论为依据。从其纳税人来看,主要是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权或土地资源开发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其税基的表现形式来看,有物理量和价值量两种。前者以矿产资源的开采量、销售量、自用量和土地资源的占有量为税基;后者以矿产资源的销售收入和土地资源的转让收入、增值收入为税基。以物理量为税基的资源税一般采取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以价值量为税基的资源税一般采取从价定率征税方式。从其税率表现形式来看,有分类分级差别比例税率、分类分级地区差别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幅度税率等。较常用的是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8.1.2 资源税类的特点 1.征税范围的有限性 2.调节级差收益的普遍性 3.征税方法的简便性 4.收入的不均衡性 5.税负的转嫁性 8.1.3 资源税类的意义 资源税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在各国税收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现行资源税类由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四个主要税种组成,各税种的年度收入总额1000多亿元,占税收总额的占比重2%左右,在我国税制体系中仍然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税制改革的热点之一。 1.有利于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有利于保护国有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3.有利于合理使用特殊土地资源 8.2 资源税 8.2.1 资源税概述 8.2.1.1 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又名矿产资源税,是我国资源税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 8.2.1.2 资源税的特点 1. 仅对矿产品和盐征收,征税范围较窄 2. 以应税矿产品和盐的销售量为计税依据,从量定额征收 3. 分产品设计差别幅度税额,并定期调整税额标准 4. 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但绝大部分收入划归地方政府 8.2.1.3 资源税的意义 1. 有利于促进国有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和有效利用 2. 有利于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各类企业和个人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 3. 有利于规范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在国有矿产资源开采开发领域的利益分配关系,为地方政府筹集稳定可靠的财政资金 【知识库】 8.2.2 资源税制度 8.2.2.1 征税范围 1.矿产品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2.盐 (1)固体盐 (2)液体盐 【背景知识】 我国矿产资源的现状 8.2.2.2 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是指现行税法列举的矿产品或生产盐。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8.2.2.3 税率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办法征收。 纳税人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并根据其资源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调整。 对于未列入税法的有色金属和非金属原矿,是否征收资源税,可由省一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同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应分别计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不分别计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标准征税。 8.2.2.4计税依据的确定 1.课税数量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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