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结算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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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结算概要

第二章 票据和票据法 一、票据概述 定义 历史 性质 (一)定义 广义票据: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仓单、提单、债券 狭义票据: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支付确定金额的流通证券 (二)历史 古希腊、古罗马时代:自笔证书 一种债权证明 债权人在请求债务人给付时,须将该证书返还债务人 具备现代票据特点——票据雏形 12世纪意大利沿海城市:兑换证书 兑换商发行兑换证书(Bill of Exchange)从事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 跨地域的支付工具 支票 起源于荷兰,17世纪传入英国 1688年 光荣革命 1694年 英格兰银行 1844年 中央银行 Bank Act 货币部 银行部 银行改用吸受存款时发放存折,附空白纸张,存款人取款时进行填写 中国古代 中国唐代 “柜坊” 帖:支款凭证 飞钱:汇兑凭证 “飞钱”:异地取款 唐宪宗 钱币携带不便、地方禁钱出境 驻京师商人将收入交付进奏院、军使、有联号的富商,得到半联票券 另半联寄往在各道有关机关、商号 回本道合对票券取钱 交子: 公元1020年左右 世界最早使用的纸币 北宋时期成都的存款凭证 巨款不便携带,存款人把现金交付给交子铺户,铺户把存款数额填写在用楮纸制作的纸卷上,再交还存款人,并收取一定保管费 中国近代 大背景:发现新大陆——银矿 1500-1800年玻利维亚、秘鲁和墨西哥占世界白银生产和贸易的份额超过85%。 世界白银生产巅峰时期 明清时期大量白银进入中国 出口: 历史悠久——物美 人口众多——价廉 进口: 经济:海禁、人均购买力 社会:文化、风俗差异 中国早期银行的前身 银号: 北京、天津、沈阳、济南、广州等地 钱庄: 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等地 业务: 存贷款、庄票、银钱票,凭票兑换货币 账局:最早产生于乾隆年间 主营:工商存放款业务、起镖运现 票号:起源于承办埠间会票的汇兑业务,逐步替代账局 主营:存款、放款、汇兑 山西票号 晋商——北京——俄国——蒙古 日升昌票号(1823年) 前身:西裕成颜料庄 起因:货款被劫、捎钱报酬 发展:汇通天下 南京条约、太平天国、洋务运动、 保矿运动、同蒲铁路、庚子赔款 不同于西方现代公司制度: 顶身股(一股分红1.7万两) 经理制 (东家和掌柜) 学徒制 (专业人才的培训) 号规制度 (管理和纪律) 无限责任制 (倾家荡产) (三)性质 流通性 无因性 要式性 1、流通性 转让(Transfer) 过户转让(Assignment) 特点:缺陷继受、转让手续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特点:完整权利、交付转让 流通的意义 票据权通过背书、无背书交付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票据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全部法律权利 善意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权利不受前手缺陷影响,甚至可以拥有前手没有的权利 2、无因性 票据的有效性,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独立于其他因素,不因票据基本关系是否有缺陷而受影响 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符合法定要式,就能取得票据载明的权利 3、要式性 票据必须按法定方式作成,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符合票据法 票据必要项目必须齐全、符合要求、记载完整 票据要式、票据的签发、转让、提示、承兑、付款等行为方式均应符合法律 三大性质的联系 流通性是核心,无因性与要式性是补充 票据受让人无从了解其他当事人的关系,对票据是否符合要式能够一目了然 重视票据要式、不考察原因,才能够保障票据的正常流通 二、法律 西方票据立法到17世纪中进入成文法 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陆上商事条例》中关于票据的规定 近代最早的成文票据法 法国票据法 1807年法国《商典法》(《拿破仑商法典》)中包括对汇票和支票的规定 1865年法国《支票法》 特点: 注重汇兑功能,支付、信用功能较少 强调资金关系 汇票、本票主要作为汇兑工具 不承认票据的无因性 1935年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修改 对欧洲大陆、拉美国家影响较大 意、荷、比、西、希、土、巴、哥、厄、秘的早期立法 德国票据法 19世纪中德意志各邦票据法多达56种 1847年,《普通德意志票据条例》 1871年,《普通票据条例》 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 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使票据成为无因证券 欧洲大陆法系的代表 英美法系 1882年英国颁布施行票据法 美国及大部分英联邦成员国 1882年英国制定了《Bill of Exchange Act,1882》 1897年美国纽约州公布《Uniform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 1952年美国《Un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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