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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法律风险与对策

从信托兑付危机看投融资风险 安信信托惊魂大逃亡(12.5亿,高利贷数十亿) 中诚信托矿业信托计划兑付危机(30亿,高利贷50亿) 华澳信托长盈11号兑付危机(6.45亿元,高利贷7.855亿) 鄂尔多斯信托兑付危机:9家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25亿信托资金,其中中融信托11.635亿元 。 ---银监会为此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信托公司不良资产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信托兑付危机带来的投融资风险启示: 1、高利贷带来的或有负债风险已经成了当下投资领域的“深水炸弹”; 2、高利贷使得融资企业本身背上了更沉重的债务包袱,加剧了企业的衰亡; 3、评估机构等相关方的道德风险也成了投融资的重要的风险来源; 4、高利贷和“刚性对付”的信托理财产品背后的无数个体,还隐藏着严重的社会稳定风险,企业的投融资风险因此又加大了。 信托兑付危机带来的投融资风险启示: 风险无处不在,无论是对投资方还是对融资方而言; 高回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企业家需要在学法懂法的同时识别投融资风险,更需要以长远的、理性的眼光看待各项投融资行为!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公司增资纠纷案 2007年11月2日,海富公司依约向世恒公司银行账户缴存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14.7717万元,资本公积金1885.2283万元。2008年2月29日,甘肃省商务厅以甘商外资字[2008]79号文件《关于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变更的批复》同意增资及股权变更,并批准“投资双方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增资协议、合资企业合营合同和章程从即日起生效”。随后,世恒公司依据该批复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另据工商年检报告登记记载,世恒公司2008年度生产经营利润总额26858.13元,净利润26858.13元。 2009年12月,海富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兰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向其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兰州中院作出(2010)兰法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驳回海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海富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甘肃高院)提起上诉。   甘肃高院作出(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世恒公司、迪亚公司共同返还海富公司1885.2283万元及利息。 投资界和法律界的争议: 该案是否意味着对赌条款的死亡? 答案是否定的,完善方法至少有二: 方法一:仅与原股东迪亚公司对赌,并应体现为股权补偿方式,即在约定净利润不达3000万元的情况下,由迪亚公司无偿转让部分股权给海富公司; 方法二:改变原对赌方式,将进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出资约定为海富公司对世恒公司的借款,并使对赌条款体现风险共担的特征,即约定如果世恒公司净利润高于3000万元,海富公司免除世恒公司全部1885万元债务,如果世恒公司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则按照未实现的比例,要求世恒公司偿还相应比例的借款(其他部分仍予以免除),并由原股东迪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4:名为典当实为借贷 2009年4月1日,原(某典当公司)、被告(系自然人)签订《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由两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月综合费率2.7%,月利率0.5%,借款期限自2009年4月2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两被告至期未能归还借款及相应息费。原告因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两被告答辩期间提起反诉称:原告与两被告在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故原告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典当关系。原告实际从事信用贷款业务,属于典当行的禁止行为,故两被告同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但不同意支付原告综合费、利息及违约金。同时,两被告请求判令原告返还已付的综合费以及利息。庭审中,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利息认为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案例4:名为典当实为借贷 法院审理后认为: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应当依法与当户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行办理典当手续。本案中,原告在未先与两被告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即向其出具当票,发放当金,违背了《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直至法庭审理以前,原被告都未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原、被告之间存在典当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定,原被告间实际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3,676,000元,偿还2009年7月的利息18,380元,支付以3,676,000元为本金,自200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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