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工资法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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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工资法概要

2、工资的构成: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社会保险费、福利费、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其他劳动报酬除外) 二、工资分配原则 (一)按劳分配原则; (二)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原则; (三)宏观调控原则:工资指导; (四)企业工资自决与工资集体协商相结合原则; (五)同工同酬原则 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连降22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出: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 全国总工会近期一项调查显示,23.4%的职工5年未增加工资;75.2%的职工认为当前 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 2005年广东省总工会调查显示,珠三角地区农民工月工资12年来只提高了68元,超过一半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能靠加班加点获取更多一点的工资收入。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不作为最低工资的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工作的津贴; 3、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等; 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1、主体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适用 2、时间适用范围:法定工作时间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 ◇问题:销售人员没有完成规定的定额任务能否低于最低标准发放工资? 资料链接:主要城市必威体育精装版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1年2月1日起,江苏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从960元调整为1140元 ,二类地区从790元调整为930元 ,三类地区从670元调整为80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7.8元调整为9.2元;二类地区从6.4元调整为7.5元;三类地区从5.4元调整为6.5元。 2010年5月01日:长春市区为820元; 2010年5月01日:湖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900元; 2011年1月1日: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870元; 2010年4月01日:杭州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 2010年4月1日:上海市最低工资1120元(不包括保险、公积金); 2010年5月1日:广州市最低工资1100元; 2011年1月1日:北京最低工资标准1160元       第3节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 二、停工、停产期间 ?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合同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法定假期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 追讨欠薪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吗 我与中央商场终止劳动关系时,商场以经济效益差为由,少付我两个月的工资3200元,并没有出具欠条。因多次催讨未果,我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开庭审理时,商场负责人答辩称,欠薪3200元属实,但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得直接受理,应首先经过劳动仲裁。 问:追讨欠薪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吗? 参考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应当首先经过劳动仲裁方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但也规定了法定的除外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4节 工资保障 一、实际工资保障 →根据市场物价水平、货币购买力适时调整工资水平或给与补贴 3、禁止非法扣除、拖延支付工资;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能否以债权折抵工资 我于2008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公司因各种原因面临破产、倒闭,而此时公司共欠下我工资2万元。公司遂与我达成协议,用李某欠公司的2万元货款折抵我的工资,并通知了李某。可经我多次催要,李某就是不付,说欠公司的款与我无关。请问,我能否直接要求李某向我还款? 参考分析: 李某必须对你履行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受让人便当然地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对债务的主张权和获得清偿权,它相对于债务人来说也是一种义务。你从公司获取相关权利后,便成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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