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原理篇.pptVIP

  1. 1、本文档共3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其他行政行为原理篇

六、行政裁决 (一)一类处理民事纠纷的行为 1、对在河道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裁决 ——《河道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 2、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对气瓶检测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测机构争议的处理。 3、交通局对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的裁决。 4、政府对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二)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但与合同无关的民事权益争议进行裁判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这一定义来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土地承包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就不属于行政裁决,因为土地承包纠纷是合同纠纷。 行政裁决的特点是: (1)行政裁决是依法享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主体的行为。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即法律规定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但与合同无关的民事权益争议。 (3)行政裁决多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即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4)行政裁决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特殊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裁决的结果是产生了两重法律关系,即行政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6)行政裁决具有非终局性。 (三)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 (3)救济方式不同 (四)行政裁决的作用(行政裁决存在的理由) 行政裁决制度的建立,不仅为民事纠纷当事人提供了方便,减轻了讼累,及时稳定了社会关系,有效制止了不法行为,而且大大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充分利用了行政机关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避免了不同的国家机关针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保障了法制的统一性。 其他行政行为原理篇 一、行政确认 二、行政合同 三、行政给付 四、行政指导 五、行政计划 六、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 (一)归纳下列行为的共性 颁发船舶户牌、颁发车辆号牌、吸毒成瘾认定、非机动车登记、交通事故认定、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水土流失危害确认、对林地林权权属的登记、对林木种子事故的鉴定、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企业职工工伤认定、房产登记、结婚登记、车辆过户登记、户口登记、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水运工程质量评定、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变更登记、房产抵押登记、市容环卫责任人的认定、客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灾害性质确认、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等。 (二)行政确认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权利义务等加以甄别、认可、证明、鉴定、认定等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2、行政确认是羁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一般没有裁量权,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技术规范作出决定。 3、与行政处罚、许可、征收行为不同,行政确认并不直接创设权利义务,不具有处分性。 (三)行政确认程序 1、申请 2、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 3、调查 4、作出确认与否的决定 二、行政合同 1、征地补偿协议 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3、行政特许协议 4、重大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合同。 如果从德国的“两阶段理论”来看,行政合同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起主导作用的一方当事人批准行政合同的决定阶段和该方当事人执行该决定而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阶段。前一阶段遵循公法规则,后一阶段遵循私法规则。这表明了行政合同的公法性质。 ——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争议的处理也采取了类似的路径:在政府采购合同相对人确定之前的纠纷,一律采取行政救济途径;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引起的纠纷,一概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走民事救济途径。 (二)行政合同的特点 与民事合同的共性:以双方协商一致为成立要件 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1、有一方为行政主体 2、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行政目的或者公共利益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合同受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一方承担更多的程序义务,行政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民事合同规则处理。 4、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5、合同发生争议通过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解决 (三)合同性质的确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例 关系到国家巨额投资能否得到正确合法的使用、国有资产能否增值、公共利益能否得到充分保证、国家必要的计划能否得到落实等重大问题的合同应当受到特别的法律规制。 1、土地局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方,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并非自己使用,而是上交国库,因而并非作为民事主体的土地所有者。 2、土地局作为合同一方并无完全的

文档评论(0)

zijingling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