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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12章-强制措施案例教学

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 【评析】 钱某故意杀人案 钱某在一审期间,企图杀死婴儿,又企图自杀,不仅严重妨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危机到婴儿的安全,已经和取保候审的目的大相径庭。加上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有引发新的犯罪的可能,因此,法院决定对其逮捕是正确的。但是法院执行逮捕的程序却出了问题。法院在决定逮捕后,应制作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后者的负责人签发《逮捕证》,指派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具体执行。案件中法院直接派法警执行逮捕是错误的。 【评析】 * * * * * * * * * * 犯罪嫌疑人刘某盗窃某养猪场生猪二头,被派出所传唤到案,查明情况属实,为进一步深挖刘的罪行,该派出所将刘某关在乡政府礼堂的房内监视居住。 问:派出所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分析】 【评析】 不正确。 (1)派出所没有权力决定监视居住。 (2)监视居住应在自己的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关在礼堂内,实为变相拘禁。 2010年3月6日晚21时许,一小偷窜入唐某的家,盗取了人民币3000元。第二天唐某发现自家被盗,急忙来到派出所报案,并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一件衬衣。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找到了这件衬衣的主人李某。经询问,李某承认衬衣是自己的,但说这件衬衣在宿舍阳台上晾干时丢失了,不承认自己有任何犯罪行为。侦查人员拘留了李某,并对李说: “现在没带《拘留证》,回去补一张给你。鉴于案情比较复杂,你没可能很快放出来,交代一下家里的事吧。” 周围群众深感不平,“公安机关怎么就这样判了拘留?” “同村的小李上次在法庭上也被拘留了。” 问题: (1)公安机关实施的拘留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从法律的角度看,周围群众的议论是否正确?你应如何向其解释? 【案例分析】 (1)不符合拘留的条件和程序,不具备适用无证拘留的 “情况紧急” 情形。 (2)不正确。对小李的拘留,属于因其干扰庭审程序被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拘留,和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刑事拘留不同。 【案例分析】 李某系某市人大代表,2008年1月经人介绍和女青年孙某谈恋爱。半年后孙某又和另一男青年谈恋爱,李某极度沮丧,遂起与孙某同归于尽的念头。2008年9月4日晚,李某将孙某强奸。然后将孙某当场刺死,之后向自己胸部猛刺一刀,昏迷在地,后被公园值班人员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李某伤好后仍然有自杀可能,而且已有大量证据证明李某的强奸、杀人行为,因此决定对其先行拘留。对此侦查员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有何不妥? 【案例分析】 王某认为,李某系市人大代表,应该先征得市人大常委会的同意,方可拘留。但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却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什么不能拘留的?” 恰在此时,该市又发生了一起重大爆炸案,上级指示尽快破案。公安机关将全部精力放在爆炸案的侦破上,一时顾不上李某,近一个月时间未对李某进行讯问。后李某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要求立即释放李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时间最长为37天,对李某的羁押尚未超期,因此不同意释放。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主要有三点错误: (1)李某系市人大代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应该征得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同意,方可执行拘留。而案例中公安机关未履行这一程序。 (2)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而本案中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后,近一个月未加处置,严重违反程序。 【评析】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拘留主要有三点错误: (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多次作案的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天。这样,加上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为7天,最长不得超过37天。但决非每个案件都可拘留至37天,这只是适用于少数的几种情况,即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和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而本案中李某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对其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最多只有7天,而公安机关近一个月没有提请批准逮捕,也不放人,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评析】 某天,一村民向公安机关报案,说在村头发现一具女尸,有人怀疑是刚出狱不久的村民张某所为,因为这几天张某神色慌张,魂不守舍。公安机关获得这一线索,认为张某的嫌疑很大,在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想对张某实施逮捕,至少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A、有证据证明这是一起犯罪案件是张某实施而不是自杀 B、有证据证明这起犯罪是张某实施的而不仅仅是猜测 C、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D、张某实施该杀人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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