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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同步案例
第3、4章 同步案例分析 阿明,男,17岁;阿亮,男,16岁。阿明和阿亮同时喜欢上了一位同班女生,为此二人不和。某日,二人因小事发生争斗。阿明捡起一块砖头就朝阿亮头上拍去,导致阿亮当场倒地,神智不清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聘请某市人民医院的王医师对阿亮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阿亮严重脑震荡,已成残疾。侦查人员同时也向事件发生时在场的一位同学阿伦了解了当时的情况,并作了笔录。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阿亮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阿明赔偿医疗费等,并委托刘律师为代理人。 试分析本案中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阿伦:证人,阿亮:原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阿明: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阿亮的母亲:法定代理人 刘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医师:鉴定人员。 第5章 同步案例分析 案例1:某市纪检监察部门于2007年年底查处了张某(副处级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违纪数额高达30余万元。因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遂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该市检察院侦查完毕后,将该案指定某县检察院管辖。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所犯罪行中,大多数已经经过市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最终认定张某犯罪数额5万余元,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问:法院判决正确吗? 法院判决不正确。因为市纪检监察部门是行政机关,虽已查处,但不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事。 案例2:何某,某县一耐火材料厂厂长,因诬告陷害他人而被公安机关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公安局因警力紧张,因此将这一并不复杂的案件交由该厂保卫科侦查并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何某有期徒刑2年。该县县委书记却建议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最后该县人民法院以何某是厂长,曾为该地区经济作出过贡献,应予减轻处罚为由,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问:本案有哪些违反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地方? 保卫科没有侦查起诉案件的权利,违反职权原则;县县委书记干预审判,违反司法独立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六章 同步案例分析 案例1:某镇选举镇长。个体工商户某甲为当上镇长,采用贿赂的方式,向全镇47位人大代表每人行贿1000元,结果当选。案发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案该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发生了分歧。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应由自己侦查,检察院认为本案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问:本案该哪个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因为个体工商户是普通公民,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而不符合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 案例2:香港人某甲与内地某市A区人某乙结婚后居住在某市B区。某甲虐待某乙。某乙不堪忍受,决定以虐待罪起诉某甲。问: 1、某乙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2、该法院直接受理本案,是否合法? 1.某乙应当向某市B区法院起诉。 2.该法院直接受理本案,合法,因虐待罪是自诉案件,经被害人直接告诉即可。 案例3:某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害人的配偶向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为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比较明确,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不需要侦查,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告知被害人的配偶到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的配偶到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伤情严重,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并且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至少应当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县法院告知被害人的配偶:你要么去找公安局立案,要么找中级人民法院。 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必须立案侦查,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先受理,再向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移送,告知当事人,不能拒绝当事人的起诉。 案例4:甲和乙是盗窃案的同案犯,被人民法院判刑后在同一监狱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丙市。甲在丙市某饭馆吃饭时被抓获押解回监狱后,发现其在丙市还有盗窃犯罪。乙在丙市抢劫时被当场抓获。 问:对甲和乙所犯新罪由何地法院管辖? 甲所犯新罪由其所服刑的监狱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所犯新罪由丙市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5:2005年3月,福州人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200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币,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深圳A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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