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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课件之-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一、概念和特点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二、强制措施的意义 1、可以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互相串供、毁灭证据或者伪造证据、转移赃物,给诉讼活动制造障碍。 2、可以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 3、可以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生人身危险 。 4、对于社会上的不法人员和不安定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 3.比例性原则。又称相当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用。 4、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四、强制措施的体系 在外国,一般将强制措施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第二类是对物的强制处分,如搜查、扣押等;第三类是对隐私权的干预,如窃听、采样等。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则仅指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性措施,对物的强制处分不在强制措施一章中规定,而在侦查一章中规定,对隐私权的干预问题,法律基本上没有作出规定。 五、强制措施与相关的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 (一)强制措施同刑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对象不同。 3、法律根据不同。 4、适用的机关不同。 5、适用的时间不同。 6、稳定程度不同。 7、法律后果不同。 (二)强制措施同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对象不同。 3、法律依据不同。 4、适用的机关不同。 5、稳定性不同。 第二节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和特点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拘传的特点是: 第一,适用条件较宽松。 第二,强制性程度较弱。 第三,具有约束到案与保障讯问的双重功能。 二、拘传的程序 1.提出申请。 2.签发《拘传证》。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变更强制措施或立即释放 3、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 4、讯问:立即进行讯问 5、拘传期限 ⑴12小时 ⑵24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法定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一)一般性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特别性义务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付执行机关保存。 (二)执 行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⑵ 撤销与变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应予以撤销。 另一种情况是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但适用的取保候审不适当,应当变更为其他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 五、取保候审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第四节 监视居住 一、概念和适用条件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适用条件: 1.符合逮捕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这是通常情况下适用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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