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公司制衡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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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司制衡机制研究

论我国证券公司制衡机制的完善 姚 峰1 杨宗儒2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100032;2.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监局,广东 广州 510000) 摘要: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建立有效的激励与制衡机制。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公司制衡机制失效,是内部制衡机制失调与外部制衡机制失灵共同作用的结果,应以加大投资者权利保护为中心,内外并举,最终达到使证券公司大股东和经营管理者对滥用权力行为“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的制衡目的。 关键词:证券公司;公司治理;制衡机制;投资者权利保护 作者简介:姚 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副主任;杨宗儒,供职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中图分类号: F830.39 文献标识码:A 证券公司是人力资本积聚的企业。作为资本市场专门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公司为证券发行、交易和企业改制、上市、重组、并购等提供专业服务,担负着“教授”的角色,其自身治理结构水准应大大高于普通工商企业乃至上市公司,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从提高企业绩效的角度看,公司治理应予研究解决经理层的激励控制问题和经理层的管理能力问题。其核心是确保投资者在企业中的资产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合理投资回报,也就是激励与制衡问题。由于投资者与经理签定一个完全契约在技术上不可实现,并且经理比股东拥有更多的专业技术,这样经理最终主要得到剩余控制权。按照Shiefer和Vishy的论述,对于激励,一个解决办法是与经理签定一个有更大的自主权、长期的事前激励的契约以使他的利益和投资者利益联系在一起。而公司制衡机制则是一组规范股东、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其中心内容是通过公司控制权的分立制衡,包括依靠股东合作与制约、组织结构规范、市场竞争和社会监督等内部与外部制衡,来防范大股东和经营者的滥用权力行为。 我国证券公司制衡机制的缺陷 从内部制衡机制来看,证券公司主要存在如下缺陷: 一是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一股独大”,造成股东制衡机制失衡,使大股东极易利用自身的表决权优势来侵害证券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有关资料反映,国内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都在20%以上,股权相对集中在为数不多的少数股东手中,股权分布呈从高到低的阶梯式形态。 二是国有股东“所有者缺位”和分业原则下的非金融企业入主,造成股东督导机制缺失,为经营者实行“内部人控制”创造了条件。从整体来看,国有资本在证券公司中仍居主导地位。有关资料显示,第一大股东为国有独资性质的证券公司占总体的比例由1999年的57.35%下降到近年的45.05%,这表明目前国有资本在证券公司中的比例有所降低,但其比例依然处于较高的水平。由于国有股的产权代理链条长,不是一个具有利益动机的经济主体,因此,证券公司国有股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合格的最终所有者。同时,有关国有企业的改革措施大多是以降低政府行政管理成本为目标的,如转换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赋予企业法人财产权等。这些措施在对国有企业原有行政控制模式进行改革的同时,也瓦解了对国有企业的股东督导机制和法人约束机制。近几年在依照《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实施分业经营的原则后,证券公司的股东基本上都不是金融企业,所代表或推举出任的董事要么往往缺乏金融、证券知识和管理经验,难以准确评价、监督经理层的行为,要么所产生的董事与经理层高度重合,这也为证券公司实施内部人控制提供了机会。 三是公司董事会构成和运作规则不合理,造成董事会内在制衡机制不健全,使大股东干预或内部人控制成为可能。随着公司经营决策的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尤其是证券公司的营运需要专门的人力资本,董事会内在制衡机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就日益重要。由于董事会构成和运行规则的不尽合理,导致董事会内在制衡机制不能有效运行。如在人员构成上,由大股东推举的董事和内部董事往往占大多数,在当前“派位董事”观念盛行的情况下,董事会决策的利益天平就直接偏向大股东和内部人;在运行规则上,不少证券公司董事会缺乏专门的工作制度,更没有具体的办事机构,使董事会从信息掌握到监控决议执行均面临困难。少数公司即使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目前独立董事的提名、决定和津贴等都牢牢掌握在大股东和内部经营者手中,自然很难指望他们为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而“仗义执言”。又如,我国《公司法》赋予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加上家长制的文化传统、单位要有“一把手”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体来行使决策权的概念非常模糊。并且,《公司法》还规定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有代行董事会部分职责的权力,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就演化为作为自然人的董事长与另一自然人总经理之间的关系,董事会“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票决原则受到破坏。 四是监事会的依附地位和人员素质问题,也影响到监事会有效发挥监督制衡作用。在实践中,由于监事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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