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司法能动主义与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 ——对学界对此问题的立场和策略的讨论 主要内容 问题背景 问题原因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 不同解读产生的原因——立场不同 如何看待能动司法 如何对待能动司法 如何应对能动司法 问题背景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能动司法的主张要求。 法院系统开始了对能动司法理念的推广和具体行动方式的探索。 与此相对,学术界对能动司法则保持了沉默,即使有所回应,也多是批评之声。 问题原因 法院系统和学界对能动司法的解读不同。 学界对法院系统未经学术论证突然提出能动司法普遍感到错愕和不满,在此过程中,学界的意见被忽视和边缘化。 能动司法对法院审判工作政策倾向的强调使学界普遍产生了司法改革倒退的担忧。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法院系统 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王胜俊) 能动司法是从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在尚处于形成过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地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人民日报)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法院系统 能动司法的表现:马锡五审判方式 深入农村、深入基层调查案情,弄清纠纷事实真相;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教育群众,向当事人说理讲法,消除对立情绪;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机关与群众共同处理案件,使群众意见与法律规定在判决中有机融为一体,彻底解决纠纷;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巡回审判,就地办理等。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法院系统 从前述的表达可以看出,其实能动司法对于法院来说,更像是一种针对当前难题所提出的司法政策。它要改变的是一直以来都存在、在司法独立改革中又进一步凸显的注重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的倾向。这是一种与司法独立改革方向相背的一种司法改革方向。 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目的,主要是体现和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公丕祥)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学界 学界多将能动司法和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相对比,认为能动司法是司法能动主义的全球化影响在中国的体现。“在总体上应当把中国能动司法看作是世界法治语境中的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特殊形态。” (顾培东) 而对能动司法的批驳也主要是从我国是否具备司法能动主义所要求的先决条件入手。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学界 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是西方法治传统中的一种司法哲学,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它的定义: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司法裁判的哲学,它允许法官优先运用个人关于公共政策的观点来指导裁判,司法能动的拥护者通常支持对违宪行为的审查以及忽视先例的作用。而与这种哲学相对的,则是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restraint)。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学界 两种主义之争在西方同样存在,但是由于司法能动主义的拥护者,比如霍姆斯、卡多佐、庞德等,都是掌握着司法权或者在司法实务界有着巨大影响的人物,而主张司法克制主义的学者的呼声,更多的则体现为一种为了维护传统法治理念而做出的具体努力,这种事实上并不对等的对话,使得司法能动主义已经成为当代司法发展的一种潮流。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学界 但是西方历史中两种主义的交替并不是一种政策性的 转变,而是在种种条件的促进之下发生的: 法官独立,使得法官造法成为英美法系固有传统,同时也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种司法理性,为法官公平合理的裁判提供保证。 权力分立,司法能动会使得司法权向行政权和立法权渗透,以此来限制这两种权力。 西方长久的法治实践使他们能够自觉地坚持严格法治主义的合理内核,不会将能动作为摒弃法治的理由。 司法精英以及其数代的智识积累,为司法能动提供了必须的人才储备。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学界 西方的司法能动有很丰富的实践形态: 把司法活动及过程的目的直接设定于对外部社会目标的追求之上。 明确肯定司法(机构)立法的正当性和可能性。 允许法院或法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受既定法条或先例的约束。 重视司法的决策功能,主张司法在社会生活、尤其是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强调司法必须与社会发展变化保持同步,以对社会的高度关切,并以各种可能运用的司法手段,回应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中形成的需要。 主张在司法活动中超越单一的法律维度,综合、统筹、全面地分析和考虑对象所关涉的各种因素,合理平衡各种诉求和利益关系,恰当解决各种规则及价值的冲突。 主张赋予法院或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更强的主导地位,尤其是赋予法官在实体及程序方面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突出法院或法官对于案件最终解决的决定或影响作用。 对能动司法的不同解读——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