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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时 连带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合同在合同订立时生效,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未经登记抵押权不生效。 * * * * 违约责任是双方合同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履行时,依靠事先约定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明确具体地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合同出现问题时,可以根据违约责任约定妥善解决相关分歧,避免诉讼带来时间和精力的无谓投入。 * 设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当当人事违反合同义务达到一定程度,再继续履行已经失去意义时,企业如果没有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的企业往往要因为对方的违约而付出很大的代价。 * 若约定在对方司法区域管辖,法律风险值通常比管辖约定不明的风险更高。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在国外进行管辖或仲裁,争议解决的成本和难度将大幅上升,法律风险将更高。 12、生效条件 * 仲裁条款:仲裁的意思,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确定的名称,不能只约定地点和两个仲裁委员会) 第一、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以上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   第二、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如有的合同中约定:“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的约定,往往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会就申请何地仲裁机构仲裁发生分歧,此时根据新仲裁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说,这样的约定不仅没有达到简便快捷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不少麻烦。   第三、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如有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根据我国仲裁法及仲裁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这种协议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会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约定,其仲裁申请不被受理。 * 若约定在对方司法区域管辖,法律风险值通常比管辖约定不明的风险更高。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在国外进行管辖或仲裁,争议解决的成本和难度将大幅上升,法律风险将更高。 12、生效条件 * 设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当当人事违反合同义务达到一定程度,再继续履行已经失去意义时,企业如果没有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的企业往往要因为对方的违约而付出很大的代价。 * 防范应对措施 订立保证担保条款注意: 1、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期限: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建设银行与甲公司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建设银行为甲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6个月,甲公司以价值400万元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建设银行收执,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付300万元借款本息,并对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银行是否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优先受偿权? 防范应对措施 订立抵押条款注意: 1、《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不得抵押的财产。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担保法》第四十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担保法》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规则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产生的损失在某一时刻由乙方转由另一方承担。 买卖合同: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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