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之破产法(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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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之破产法(一)

第三编 破产法 任课教师:蔡元庆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3、[日]石川明著,何勤华,周桂华译《日本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4、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5、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简称《破产法》)1986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二编(审判程序编)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1991年。 3、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破产法意见》)1991年。 4、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法意见》),1992年。 5、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1997年 6、最高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7年 7、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 8、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 9、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 10、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法规定》)2002年7月 第十五章 破产法概述 【本章基本要求】: 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了解传统意义上,现代意义上的破产的概念,破产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2、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第一节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一)破产的概念 1、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必然地伴随着倒闭清算的结果。法律上——主要指破产清算程序。 2、现代破产的概念 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不必然地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1)当债务人处于无力偿还债务的状态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有不同的选择;(2)即使破产案件被受理后,无力偿债的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再建程序清理债务。 ——现代破产法对无力清偿债务的处理,不以清算为唯一的程序手段。不是单纯的清算法,还担负着拯救债务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 3、对破产概念的理解方式 (1)注意传统破产概念与现代破产概念的区别 (2)注意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概念的区别 (3)注意广义破产程序与狭义破产程序的区别 (二)破产的特征(狭义) 1、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3、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4、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 5、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三)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1、破产法在性质上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而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制度的基本法;破产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行为,破产程序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别程序。 2、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形成一种互补的关系。 (1)破产偿债是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手段的补充,两者共同维护着债权债务秩序的稳定。 (2)破产行为自始至终必须依据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进行,破产程序中的主要活动必须以民事诉讼法为根据。 3、破产活动必须在审判机关的组织指挥下进行。债权人会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破产的进程和决定破产的有关事项,但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都必须经过法院的认可和同意。 4、破产程序中的某些活动直接遵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例如,破产管辖适用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有关规定;破产中的代理以民事诉讼代理制度为根据;破产中的证据、公告、送达等事项,都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因此,许多国家的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除破产法有规定外,适用(或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破产法及其立法模式(1) 1、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和折衷主义——依适用范围的划分 (1)商人破产主义:只适用商人 (2)一般破产主义:适用范围无商人与非商人之分 (3)折衷主义:商人与非商人均适用破产法,但商人的破产程序有别于非商人。 2、和解前置主义和和解分离主义——依破产清算程序与作为破产预防措施的和解之间的关系 (1)和解前置主义:申请宣告破产前,应先行和解,只有在和解不成时,才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 (2)和解分离主义:宣告破产与和解为两个不同的程序。 另一种观点;我国的立法 二、破产法及其立法模式(2) 3、职权主义、申请主义和折衷主义——依照破产程序的启动方式不同 (1)职权主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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