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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HongFangLaw.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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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HongFangLaw

【法宝引证码】 CLI.4.17514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012 年 5 月 28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 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 根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受本规则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规则制定 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第三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解决办法》: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 法》。《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和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具有约束力。 (二)注册协议:指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 (三)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投诉人:指对相关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 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五)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 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的机构。 (九)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经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 议的机构。 (十)专家组: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审理有关域名争议投诉的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十一)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 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十二)《补充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程序规则》制定的《程序规则》的补充规则。 (十三)《简易规则》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制定的适用于《解决办 法》项下特殊类型域名争议的快速程序规则。 第二章 文件的提交与送达 第四条 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二)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 本; (三)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 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四)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 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此后,任何文 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 (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第五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 投诉书,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 (一)按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WHOIS 数据库中记录的域名注册者、域名注册者 联系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当域名对应于一个网站 时,按照该网站联系方式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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