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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政策变化与税收环境发展展望-宁波国家税务局.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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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政策变化与税收环境发展展望-宁波国家税务局

票据相关知识培训;一、票据的种类;⑵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提供劳务)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主要适用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实现收入时开具,包括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部分服务业等、转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预售、销售)。 2、应税票据 尚未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经营性业务收取款项时开具的票据。 如:交通、银行、邮政、保险等大型国有企业从事经营性活动时使用的票据。;这部分票据的印制和使用目前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尚未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的管理,可作为企业入账的依据,在涉税事项上也是认可其为合法凭证。 从规范化管理角度,这类票据将越来越少。 《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人物介绍;(1)2004年5月18日,郝劲松在北京地铁复八线大望路站上地铁投币厕所。当他按要求付款0.5元后索要发票时,工作人员却告知其没有发票。 (2)9月,郝劲松将地铁运营公司告上法庭。10月21日郝劲松收到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的回复函,告知该税务局对他举报的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移动厕所收费不给发票现象的处理结果: (3)北京地铁公司被税务部门要求补缴2万余元税款,并被罚款1000元。12月11日,法院判决地铁公司给郝劲松出具两张5角共1元的发票。 ;(1)2004年11月13日,郝劲松去北京站退票窗口办理退票手续。工作人员拿回车票后,只交给他一张铁路系统自己印制的“退票报销凭证”,上面没有套印税务部门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2)他向工作人员索要发票,对方回答:全国的火车站退票都没有正规发票。于是,郝劲松将北京铁路局起诉到东城区法院,要求其开具正规发票,并向自己书面道歉。 (3)2005年3月,该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但庭审只持续了7分钟,主审法官在审查当事人身份后表示,按照有关规定,涉及铁路部门??单位民事纠纷案件,应该在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审理。;3、非税票据 非税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机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民间组织和政府主办的社会公益单位,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A、“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行政、事业性单位、民间组织、非营利性单位收取款项; B、“财政往来款票据” 。;4、境外签收单据: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 税务机关是发票管理的主管机关;第十九条——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二)具体规定:《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87号 2010.12.20)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2、虚开普通发票;(四)其他处罚行为;(五)红字发票的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一式两联)。 (1)《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并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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