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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烟j公司微信营销应用
中烟J公司微信营销应用
第3章中烟J公司微信营销现状及问题分析
3.1中烟J公司微信营销现状
3.1.1烟草行业发展态势及市场营销特点
(一)烟草行业发展态势
烟草行业总体发展态势。烟草行业经历了“十一五”、“十二五”这十年
的黄金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烟草市场的供求关系、市场发展过程是从不饱和
逐步走向饱的一个发展自然规律,行业处于在扩容式发展阶段,整个行业求大
于供,市场需求很旺盛。这一阶段,每家工商企业都在“做加法”,大的工业
公司品牌发展很快,都是几十万、上百万箱地发展,因为市场需求不饱和,从
规模上和结构上都在扩充和提升,导致一个公司几十亿、上百亿税利增长;工
业发展慢的公司也是“做加法”,甚至有些加号被当时行业的调控掩盖了存在
的巨大问题,主要体现为国家在大品牌、大企业、大市场战略调控下的品牌联
合生产、品牌浮动政策。从“十二五”末期到“十三五”初期,市场需求趋于
饱和,甚至减量,行业就逐步走向存量分割或者挤压式竞争阶段。
烟草行业近5年市场表现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全国每年的卷烟销售
总量都有小幅增加,但增幅在下降,且三类烟、四类烟、五类烟销量都在下
降,一类烟和二类烟在增加,可见全国卷烟消费规格在提升,和我国经济发
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是相适应。(为了便于管理,国内卷烟产品有一个按照
价格的通用分类方法,即:按照卷烟不含税的调拨价格由高到低分为一类烟、
二类烟、三类烟、四类烟、五类烟。不含税调拨价在100元/条以上为一类烟;
不含税调拨价在70元/条~100元/条之间为二类烟;不含税调拨价在30元/条
~70元/条之间为三类烟;不含税调拨价在16.5元/条~30元/条之间为四类烟;
五类不含税调拨价在16.5元/条以下为五类烟。卷烟市场也相应划分为一类烟
市场、二类烟市场、三类烟市场、四类烟市场、五类烟市场。)
(二)烟草行业市场营销特点
在我国,卷烟行业采用专卖体制进行管控,对卷烟施行专卖专营,主要是
建立许可证制度,对卷烟物资供应、生产、分销、零售等各个方面形成了严格
的专卖专营管理体系。与此同时,中国烟草财税体制采用分税体制,烟草税主
要在生产环节进行缴纳,既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进行保障,也直接影响中央税
额返还数量。在这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烟草税收体制和专卖体制之下,我国烟草
行业得到了积极的发展,既保护了实力相对较差的烟草企业,又能充分调动其
所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但是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体制的弊
端开始显现,例如烟草行业的产权不明晰、地方保护严重,使得整个烟草行业
的自主创新的意识不强,局限了烟草企业的发展,阻碍了我国烟草行业的做大、
做强。本世纪初,烟草行业实施工商分离改制,为打破地方保护,激活卷烟市
场,奠定了基础,改制后卷烟的生产销售模式如下:
由此可见烟草行业的市场营销,与其他消费品的营销相比,具有其独有的
特点。
营销对象复杂。卷烟行业工商分离之后,虽然工业企业负责卷烟生产,商
业企业负责卷烟销售,但卷烟品牌属于工业企业,工业企业的利益来自于自身
品牌卷烟的销售,商业企业的利益来自于当地强势品牌的销售。当两者利益相
符时,营销对象相对简单,只需专注于消费者的营销;而当两者利益不一致时,
工业企业面临的营销对象,除了消费者之外,还要对当地商业公司进行营销,
必须要让商业公司认可自身品牌卷烟未来的发展,在当地进行投放,与此同时,
零售户也成为工业企业争夺市场、营销的对象。为此卷烟营销的对象,由于专
卖体制的特性,相对于其他消费品,具有复杂性特点。
营销主体多样。卷烟市场的营销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两个主体,以工业企业
为主、商业企业为辅,同时商业企业行使专卖监管职能,对工业企业的营销方
案具有审批权。工业企业主要围绕自身品牌的培育和产品销售为目的开展营销,
商业企业出于落实行业发展战略要求、完成当地财政任务或“两烟互动”需要
开展营销,不局限于特定品牌卷烟的售卖。
营销广告受限。烟草专卖法》规定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
发布烟草广告。2015年新修订和施行的《广告法》,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
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
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
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
容。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印发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
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令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并对互联网
媒介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是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微信作为互联
网应用程序,显然也不能用于发布烟草广告。
3.1.2中烟J公司发展现状及营销战略
(一)中烟J公司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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