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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院管理和医疗行为影 响 力
谢谢聆听、 欢迎讨论!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院管理和医疗行为影响力 内容提要 1、认识纠纷处理条例特点 2、了解纠纷处理条例在病历复印,纠纷处理,纠纷鉴定形式等9大不同点 3、对医院管理和医疗行为的影响力和对策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7月1日起执行)全国已经有上海,深圳,江西,浙江等实施纠纷处理条例国家层面?国家相关法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事故条例) (侵权责任法)(民法) 如何理解条例生效时间\背景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侵权责任法(2010)——医疗侵权行为 药店买药,非法行医等不受调整 医疗侵权行为、事故和纠纷 一、 充分认识本条例特点 1、坚持全面、系统的社会综合处置医疗纠纷的工作方针(第一章) 2、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上升为法规(第四章8条)规范纠纷处置行情 3、进一步明确医院和患方权利和义务,规范纠纷处理方式(关注国内2个首创点——一次复印,3人谈判) 4、医疗损害鉴定形式的改变(司法鉴定开启二元鉴定模式,不受地或限制) 二、9大不同点 不同点1-----病历复印 (国家版) 国家版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省版第十七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其他病历资料。 。 主观病历仍不能复印(深圳) 不同点1-----病历复印 第十八条 根据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病历资料尚未完成的,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资料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资料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人员在场。 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患方要求开列复制病历资料清单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列清单,由医患双方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 对同一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一般只对患方提供一次复制服务。 如何认识和应对? 1、开列复制病历资料清单 何谓复印清单?复印申请单 目的:纠纷、同一病历只复印一次依据。 2、对同一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一般只对患方 提供一次复制服务(何谓非一般?法律依据?) 目的:纠纷争议,复印申请单加盖告知章或醒目提示:根据省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只复印一次 一般为了报销尽量不要形成纠纷(国家版无规定) 病历复印注意保护隐私 如何认识当前病历复印有关问题 1、患方隐私 特定病种:精神病,宫外孕,新生儿等病历资料 2、复印手续 非本人情况下: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公伤 3、死亡患者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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