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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条例培训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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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条例培训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培训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发展历程 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其释义: 召回实施、信息备案、投诉处理工作相关技术说明: 信息备案工作 召回实施工作 投诉处理工作 1.《召回条例》的发展历程 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2006年将M2、 M3类汽车增加到召回范围 2009年将N类汽车增加到召回范围 2012年10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召回条例》及其释义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讲述召回的目的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讲述召回的范围: 地域:中国(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 召回的范围:汽车和汽车挂车(产品公告范围内的汽车产品,包含新能源汽车)、轮胎(车辆出厂时未安装的) 2.《召回条例》及其释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缺陷定义的三方面: 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 因为设计、制造或标识等原因(生产者的原因)而导致的 召回的定义: 召回主体是生产者 找回的对象是已售出的汽车产品 召回的内涵包括通知用户和消除缺陷 2.《召回条例》及其释义 第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汽车召回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2.《召回条例》及其释义 2.《召回条例》及其释义 第五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讲述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2.《召回条例》及其释义 第八条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讲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责任主体以及生产者定义的规定 召回责任主体:生产者 生产者:对于国产汽车即颁发合格证的企业 2.《召回条例》及其释义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保存信息包括:汽车产品的设计图纸、工艺技术文件、零部件供应商和零部件改进和变更信息,生产装配的参数控制和质量控制信息、生产设备调整和维修信息、车辆生产批次信息、车辆标识信息、汽车出厂检验信息、汽车事故检测和质量检验信息,汽车维修、保养和质保索赔信息 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包括:车主名称、身份证号码、电话、手机、电子信箱、邮寄地址、邮编、所购车辆VIN码等信息 2.《召回条例》及其释义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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