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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建议书---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二〇〇八年四月 目录 一、立法背景 二、纳税人 三、税率 四、课税基础 五、税收优惠 六、过渡期政策 七、纳税特别调整 八、征收管理 一、 立法背景 1.1 立法背景 1980年9月10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1982年1月1日《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1 立法背景 1984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 1985年4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198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1.2 立法进程 审议过程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纳税人 2.1 税务居民新概念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外国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A类)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B类) 实际管理,香港、澳门、台湾视同非居民企业 2.2 可能被认定为“居民”的境外企业 设立在境外的特殊目的企业,这类公司虽然控股中国公司,但其所有的经营活动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代表处。 被中国境内人士最终控股的海外运营公司(例如,由中国境内人士管理的香港贸易公司)。 在香港没有实体的红筹公司(受中国企业控股,但在香港注册并上市) 。 在“避税港”设立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被国有企业或其他国内控股方控股,或被某些在一定程度上由中国境内管理的跨国公司控股。 2.3 预防性措施 复核公司管理文件、管理决策程序以及国内外的通信交流从而证明决策的制定和交流情况 设立一套管理决策制定程序以及相关书面交流,从而支持其为非居民企业 设立相应程序以后,每年定期检查程序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改进 将公司一个或多个核心职能(如财务、研发等)以及这些职能中的决策人员从国内移至境外 在境外举行某些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涉及战略决策的会议 三、税率 3.1 基本税率 25%,适用于: 居民企业, A类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20%,适用于: B类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2 优惠税率 B类非居民企业减按10%征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征收。 四、课税基础 4.1 基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内涵:指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权责发生制,另有规定除外。 B类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权益收入,全额计算利息、特许权、股息等,10%为全额征税 财产转让所得:扣除成本 4.2 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4.3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4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5 税前扣除项目 : 4.5.1 税前扣除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真实性 相关性 合理性 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4.5.2 扣除的分类 不予扣除 限定条件准予扣除 限额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或不允许结转 据实扣除 加计扣除 4.5.2.1 不予扣除费用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其他: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5.2.2 限定条件准予扣除费用项目 合理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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