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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综合2

法学综合(二) 主讲人: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晏辉 副教授 yanhui969@ 一、民法及其基本原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1、 甲大学毕业后,受雇于乙,在此工作期间,作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乙。同时,尽其所有向丙建筑公司购买房屋,并向丁银行贷款,并以其自丙受让其所有权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甲与戊结婚,并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半年后,甲遭车祸死亡,由戊、戊体内胎儿及寡母庚继承其遗产。 问:现行民商事法律如何规定上述所涉及的各种私法上的法律关系? 债权行为:雇佣关系;合同(买卖、借贷)关系;侵权关系 物权行为;物权关系(抵押、质押、留置及用益物权)关系 知识产权行为:专利关系(著作权关系、商标权关系) 婚姻、继承行为:婚姻、继承关系 注:民事法律法律体系包括: 本案涉及债权(含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物权及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称为财产法。 本案涉及婚姻及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称为身份法。 商法(公司法、保险法与银行法)为民法的特别法。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及其特征 1、定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在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组成。 2、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大多是具有任意性的法律关系 (3)主要是一种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略) 1、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及理论价值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司法指导意义 三、民事权利主体 (一)自然人 1、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真实)。 2、行为能力:完全、限制、无行为能力三类,另有身份行为能力限制(结婚)。 以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为区分依据。 3、责任能力:侵权、违约责任能力。 4、监护 (1)、监护的性质(略) (2)、未成年人的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宣告失综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综与宣告死亡的要件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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