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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机械维修和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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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机械维修和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对农业机械维修和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 1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百色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百色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科教质量科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6-2850917 监督电话 0776-2825162 9 设定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06 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10 实施对象 本辖区范围内从事农机产品生产、销售经营、维修的企业(单位)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级三级管理。 12 检查流程 详见附件。 13 检查内容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06 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14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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