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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可运用的策略
湖北省工会干校 彭红艳 工资集体协商的格局·程序·机制 一、产生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一步 (一)协商代表的产生 1、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解读:集体谈判中的工人代表具有的一个基本假定就是工人代表的身份是源于工人的授权也只有这样的一致性决定成立时,工人代表在集体谈判中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才能到的资方的尊重。 集体谈判中工人代表的行为偏好主要有三类: ( 1) 利他型行为偏好 利他型的行为偏好要求集体谈判中的工人代表将委托人工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 2) 利己型行为偏好 利己型行为偏好是指工人代表在集体谈判中将会计算个人得益,并且只有当个人得益大于或者等于工人福利改进时,其全心全意为工人争取福利才可能有实际的行动。 (3) 混合型行为偏好 利他型和利己型在劳资的集体谈判中都是较为极端的两类行为偏好!从现实观察的经验来看,理性的工人代表在集体谈判中都会在劳资双方寻求一个平衡,这就是所谓的混合型行为偏好。 2、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 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首席谈判代表必须经过培训 ——基础知识的储备 ——口才与文笔的训练 ——操盘能力与组织水平 ——沟通技巧与职业敏感度训练 ——要有强烈的使命感 ——心理素质的培养 ——确立大局观念 案例:某公司不维权的工会主席被职工“赶走”。 3、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某日资企业将工间休息算作休息时间,2005-2010年5年。 4、协商代表的更换。协商代表因辞职、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参加,或者双方按协商代表产生程序更换,确定后及时公告并通知对方。 5、协商代表的组成原则 适合原则:根据协商内容的难易攻读程度、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确定人员。 结构原则:人员结构合理和配套,熟悉生产经营管理的人员,熟悉劳动工资的人员、精通财务人员、熟悉法律人员。 精干原则: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至10人。少而精,避免臃肿低效。 对应原则:人数对等,对方代表的专业情况,选派相应的代表。 (二)协商代表的权利 1、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全过程; 2、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3、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其工资及相关的福利待遇; 4、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其不公正待遇。 (三)协商代表的义务 1、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分配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全程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 2、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告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4、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代表本方参与工资集体争议的处理。 5、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将本方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 (四)对协商代表的激励 1、物质层面应给予工人代表适度的激励 2、心灵层面要努力关注工人代表的心灵收益 二、启动要约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二步 (一)提出要约 1、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均可就签订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等。 请问:企业会主动发要约吗? 2、企业行政方未发出要约的,工会应主动承担要约责任。 3、把握好要约时机 请您谈谈有哪些好的要约时机? (二)要约答复。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要约后,另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 (三)暂缓协商处理。企业认为开展工资协商条件不成熟请求暂缓的,应当书面向发起要约的工会说明情况,发起要约的工会将情况说明书存档,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报告。 (四)不予回应的处理。企业行政方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15日内不予书面回应,企业工会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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