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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被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PDFVIP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被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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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被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18-001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被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发 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被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99)。 本案原定于2018 年1月15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近日,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翔瑞”)收到《安 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延期开庭通知书》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本案将于2018 年2 月27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2017)皖01 民初402 号案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9867300Q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外经工业园伟兴路1 号 法人代表人:李付增 被告一: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00838J 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碧岭社区石夹路11 号2 号厂房 法人代表人:龚伦勇 被告二:安徽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2MRWC1X9 法定代表人:沈益平 住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由被告一制造、销售并由被告二购买使用的涉案产品侵犯原告 专利号为 ZL201120482733.5、名称为“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的实用新 型专利权; 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3、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 专用设备和工装、模具、夹具; 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拆除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以及专用配套设施; 5、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贰佰万元(小写人民币 ¥2,000,000.00 元); 6、本案的诉讼费用、其他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全 部由二被告连带承担。 (三)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认为,远洋翔瑞未经其同意,大量制造和销售涉案专利的侵权产品,并 销售给被告二,侵犯了其持有的ZL201120482733.5 号 “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 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因此,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中国专利法的规定, 对远洋翔瑞和被告二提起诉讼。 二、(2017)皖01 民初403 号案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9867300Q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外经工业园伟兴路1 号 法人代表人:李付增 被告一: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00838J 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碧岭社区石夹路11 号2 号厂房 法人代表人:龚伦勇 被告二: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2MQ8XB4E 法定代表人:王汉仓 住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由被告一制造、销售并由被告二购买使用的涉案产品侵犯原告 专利号为 ZL201120482733.5、名称为“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的实用新 型专利权; 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3、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 专用设备和工装、模具、夹具; 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拆除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以及专用配套设施; 5、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贰佰万元(小写人民币 ¥2,000,000.00 元);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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