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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立法的基本概念PPT课件
社會立法的基本概念 社會立法問答題1 國民政府來台灣最先訂定的社會福利立法? 1、老人福利法 2、兒童福利法 3、殘障福利法 4、社會救助法 答案:2(民國62年2月8日) 社會立法問答題2 下列哪一個福利法規修正的次數最多? 1、社會救助法 2、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答案:3(8次) 社會立法問答題4 下列哪一個法規制定之後未修正的時間最長? 1、公益勸募條例 2、志願服務法 3、性別工作平等法 4、性騷擾防治法 答案:2(90年1月20日) 社會立法問答題6 下列哪一個制度於98年1月1日開始實施? 1、農民年金制度 2、勞工退休金制度 3、國民年金制度 4、勞工保險年金制 答案:4 社會福利法規有機論 社會福利立法不是僵硬的條文,而是有生命的發展歷程,隨著時代的演變,不斷的改變其內容,以回應社會的需求。 近幾年來,台灣社會福利立法從制定、修正與廢止,日新月異,令人目不暇給。 台灣已是一個法治國家,必須以依法行政的精神,執行社會福利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具備法律素養已成為基本條件之一。 法律的意義 管歐認為:「法律是經過一定的制定程序,以國家權力而強制實行的人類生活規範」。 林紀東認為:「法律是社會生活上人和人間關係的規律,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 劉作揖認為:「法律可以說是國家與人民或人民與人民間權利與義務關係,並以國家權力強制執行的社會生活規範。」 「中央法規標準法」重要規定 第二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四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第五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 憲法或法律以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 關於國家各機關組織者。 四 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六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行政程序法」重要規定 第四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 律原則之拘束。第五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第六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行政程序法」重要規定 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重要規定 第158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行政行為三個重點 1、法律對於行政權的拘束 法律對於行政權能夠產生絕對有效的拘束力,正如同司法機關必須依法律審判一樣。這種拘束力不僅對於干涉性的行政發生作用,同樣也拘束行政機關的給付行政。 2、法律規範的優越性 法律乃是經過國會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告而生效的。其享有崇高性,位階高於行政機關所訂的行政命令,故命令不得與法律抵觸。 3、法律保留原則 有些公權力事項必須以法律的方式訂定,例如前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即是,任何行政行為也都要有法律授權依據才行。 依法行政的內涵 1、消極之依法行政(法律優位原則) 所謂法律優位原則,簡而言之乃行政機關所制定之行政命令不得抵觸法律,故又稱消極之依法行政。 2、積極之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 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而在另一方面言,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 立法的程序 法律的施行 法律一經公布,便有了施行的依據,同時法律的效力便在法律開始施行之期日自然發生,而產生強制的力量。唯法律的施行期間,應視法律條文的規定而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有下列幾種情形: 法律自公布日施行:常定於法律之最後一條條文,若規定自公布日施行者,應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施行的效力。 法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表明法律公布之後,仍須借命令之發布,以定其施行之日期;俟施行之日期一到,即發生施行的效力。 法律定有施行區域:法律規定有施行區域,於該區域內發生效力。 法律定有施行日期:法律於最後一條,定有施行日期,例如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修正通過,但其最後一條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後次年一月一日施行。 請討論 為什麼很多人都認為立法委員素質不佳,議事效率不彰? 社會立法的定義 狹義的社會立法乃著眼於解決與預防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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