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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
第24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利。 如果理解生命? 生命的开始和结束: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阵痛说、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胎儿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死亡的标准:综合标准说,即自主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 脑死亡标准难以认定。 植物人是否具有生命? 安乐死问题,一个沉重的话题 王明成终年49岁,汉中市人。1986年,他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死”,并因此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先后被关押了1年零3个月。1992年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 2000年11月,他被查出患有胃癌并做了手术,2002年11月,癌细胞扩散到他身体其他部位。2003年1月7日,他再次住院治疗,6月7日本报报道了饱受病痛折磨的他要求给自己实施“安乐死”的消息,随后中央电视台、《南方周末》等20多家媒体纷纷关注,再次挑起关于“安乐死”的话题。7月4日,他出院回家,继续维持治疗。8月3日凌晨3时30分,他在痛苦中离开人世。 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行为表现为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1.非法性; 2.剥夺他人生命。 心理的方法杀人? 绑铁轨案 滴水案 言词侮辱是否是杀人的实行行为? 诸葛亮骂死王朗案 孔明在车上大笑曰:“吾以为汉朝大老元臣,必有高论,岂期出此鄙言!吾有一言,诸军静听:昔日桓、灵之世,汉统陵替,宦官酿祸;国乱岁凶,四方扰攘。黄巾之后,董卓、傕、汜等接踵而起,迁劫汉帝,残暴生灵。因庙堂之上,朽木为官,殿陛之间,禽兽食禄;狼心狗行之辈,滚滚当道,奴颜婢膝之徒,纷纷秉政。以致社稷丘墟,苍生涂炭。吾素知汝所行:世居东海之滨,初举孝廉入仕;理合匡君辅国,安汉兴刘;何期反助逆贼,同谋篡位!罪恶深重,天地不容!天下之人,愿食汝肉!今幸天意不绝炎汉,昭烈皇帝继统西川。吾今奉嗣君之旨,兴师讨贼。汝既为谄谀之臣,只可潜身缩首,苟图衣食;安敢在行伍之前,妄称天数耶!皓首匹夫!苍髯老贼!汝即日将归于九泉之下,何面目见二十四帝乎!老贼速退!可教反臣与吾共决胜负!”王朗听罢,气满胸膛,大叫一声,撞死于马下 。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拟制条文:238(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247(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289(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292(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杀人的手段行为触犯其他犯罪的。 3.实施积极安乐死的行为定性。 4. 自杀行为的定性: 1)相约自杀; 2)引起他人自杀; 3)教唆或者帮助自杀。 5.大义灭亲行为的性质。 主体: 主观方面:杀人故意。 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客体:身体的健康权?生理机能之健全?身体的完整性和健康? 客观方面行为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损害胎儿健康的行为之性质? 伤害行为之理解。损害了他人身体的完整性或者加重他人健康恶化。 伤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基于他人承诺的伤害行为的性质。 伤害性整容行为,杰克逊之整容行为,穿鼻环等行为。 拳击比赛中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标准 故意伤害致死成立的标准。 1.有因果关系。 2.能预见,但没有故意。 连续故意伤害多人的性质认定:连续犯还是同种数罪?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与一般殴打行为的区别。 2.重伤与轻伤的区别。 刑法第95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区别: 目的说、故意(内容)说、事实说。 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强度、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有无节制、时间、地点和行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有无预谋等方面综合判断。 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客体:妇女性的自决权和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对象为妇女或者幼女。 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 (严重程度)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该具体区分 两种类型: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 1.强奸妇女 暴力:有形力 胁迫:精神力 其他手段: 使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 2.奸淫幼女。 对象是幼女,即不满14周岁的女性。 客观方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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