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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行政争议的化解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一讲 行政争议的化解与和谐社会建设 兼论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 一、行政争议产生的必然性 二、行政争议不能及时化解的危害 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四、行政争议的化解需要多种途径 五、行政诉讼是化解行政争议最后和最公正的途径 六、为什么是最后和最公正的途径(与调解、仲裁、信访、复议等比较,在比较中介绍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诉讼是由法院审理裁判行政纠纷案件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与宪法诉讼、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并列为四大基本诉讼制度。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华民国建立时期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规定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述于平政院之权”,明确规定“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另以法律定之”。以后的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都分别于1914年(民国3年)和1933年(民国22年)制定过专门的行政诉讼法。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以及1982年通过的第四部宪法等,均有关于公民有权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原则性规定,但一直缺乏专门的行政诉讼制度来加以具体实施。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使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得以具体化和制度化,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由此开始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诉讼制度创建的起点。在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裁判行政案件7年之后,1989年4月4日全国人大制定通过了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生效施行,由此标志着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全面建立。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行政诉讼被称为行政审判(la juridiction administratif ),指公民等一方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行为,请求专门的行政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给予救济的手段。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则被称为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指普通法院应公民一方的请求,审查裁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和违法的诉讼活动。在我国,学者们对行政诉讼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认为行政诉讼是由法院处理解决行政案件的司法活动,是运用司法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并保护公民一方合法权益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质以及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运用司法审判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判的一整套诉讼活动。或者说,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都属于诉讼活动,因而具有诉讼活动的一般共性,同时由于这种诉讼活动在目的、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又有区别于其他诉讼的地方,因而还有其固有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包括: 1、行政诉讼所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这是行政诉讼受理、裁判的案件与其他诉讼的重要区别。民事诉讼处理解决民事案件,刑事诉讼处理解决刑事案件,而行政诉讼处理解决的行政案件与民事或刑事案件均有不同。行政案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在行政活动中因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通常也被人们称为“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就是专门审理解决这类案件的一项法律制度。 2、行政诉讼所争议的标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即行政诉讼的原、被告等当事人之间进行诉讼活动所争议并要求认定的对象,是被告即行政机关对原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这是行政诉讼在诉讼标的上与其他诉讼的不同。行政案件是由原告认为被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而引起的,因而行政诉讼所争议的根本问题就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法院的审查裁判也紧紧围绕这一对象来进行。任何一个具体的行政诉讼都首先并主要应解决这一问题,只有解决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的问题,由行政行为所带来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是否受损害以及损害后如何弥补才能得以进而解决。 3、行政诉讼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双方的地位是恒定的。这是这是行政诉讼在原、被告方面与其他诉讼的区别。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旨在通过行政诉讼由法院审查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相应的裁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行政诉讼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的这种原、被告是恒定而不变化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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