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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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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的内容安排 本章的内容安排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第四节 管理人和破产财产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第六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第七节 违反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破产法的概念 四、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沿革 五、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况 一、破产的概念 传统意义破产法上的“破产”,泛指经济组织的倒闭清算。 现代意义破产法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审理,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合理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一般而言,破产的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但这里的清算制度不同于传统的破产倒闭清算,因为现代破产法对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案件的处理并不以清算为唯一的程序手段,倒闭清算也并非是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必然结局,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与重整等程序避免倒闭清算结局的出现。 二、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 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债务人破产能力问题,即哪些债务人可以破产,哪些债务人不具有破产能力。 各国规定不一,主要有如下情形:只适用于商人;只适用于法人;只适用于特定性质的法人;既适用于法人,也适用于自然人。 我国: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制度只适用于企业法人。 三、破产法的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是指在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重整等程序延缓清偿债务,以避免其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律。 破产法的特征:调整范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统一。 四、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沿革 参见教材。 五、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概况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该法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与1986年12月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新的《企业破产法》在以下方面有重大突破: 1、扩大了适用破产制度的企业范围。 2、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原因。 3、增加了管理人制度。 4、更加完善了破产相关程序。 5、增加了重整程序。 6、完善了破产清算制度。 破产流程图 破产 宣告 破产流程图 破产 宣告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标准。从世界各国破产立法模式考察,对于破产界限基本上采取两种立法方式,即列举式和概括式。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 (二)破产债务人及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 (三)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四)债权的申报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 债权人会议是以召集的方式活动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和主持,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三)债权人会议决议 二、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节 管理人和破产财产 一、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1.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法上的管理人即破产清算人,是指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估价、变卖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依破产法原理,破产管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2.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管理人的组成 1.管理人产生的方式和时间 2.管理人的范围 3.管理人的资格 4.管理人的指定 在破产案件中,对破产人财产的管理、清算与分配并非是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而是由破产管理人负责进行的。 (三)管理人的职责 我国新破产法第23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的进行过程中,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二、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财产的概念 破产财产即债务人企业所有的可供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的财产。 2.破产财产的法律特征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的范围,是指债务人的财产在一定时点上的财产范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一、破产重整制度 (一)重整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中的重整是指对于濒临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重整适用的对象一般为大型企业。 2.重整的原因较破产、和解宽松。 3.重整的措施具有多样性。 4.参与重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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