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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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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二十八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一节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概述   一、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其特点是: (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   (二)破产程序的发生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和债务人责任限定为原则   (四)破产程序一审终审,并一律适用裁定  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我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但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联营企业的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由破产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界限   (一)企业法人严重亏损   (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三、破产申请   (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债  四、破产案件的审查和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进行以下几项工作:1、通告和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10日内应当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2、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3、债权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申报的债权予以登记。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分别登记。   五、案件受理的效力   (一)对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二)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三)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职权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既不是执法组织,也不是法人团体,只是在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召集的有特殊职能的临时性组织。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会议决议的效力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须时;   2、清算组要求时;   3、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二)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旦通过,就对全体债权人产生约束力,包括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未出席会议的债权人。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在延期偿还债务的问题上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和解协议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发布公告后,发生法律效力。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   1、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债务人应当严格履行和解协议;   2、对全体债权人有效,债权人不得在和解协议之外对债务人主张债权;   3、人民法院不得自行变更或终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和解协议。   二、整顿   (一)整顿的期间   我国法定的整顿期间为2年。   (二)整顿工作的监督机构   企业在整顿期间,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三)整顿的终结   1、正常终结   2、非正常终结 第五节 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裁定和公告   (一)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使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破产情况,应当将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予以公告。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   1、自破产宣告之日起,破产企业丧失对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   2、自破产宣告之日起,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3、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转为破产债权人,其对企业享有的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   二、成立清算组  二、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三、重新登记债权   企业在和解、整顿期间进行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然带来原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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