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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出资人交叉持股可行性分析.doc
国有资本出资人交叉持股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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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出资人交叉持股可行性分析
霎 薹 严洪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国有资本出资人交叉持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之间相互进行股权投资,从而形成国有公司法人间相
互持股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现象。国有资本出资人交叉持股是改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方法;是协调政府职能“二重性”的现实途
径;是平衡各级政府利益和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是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理性选择。国有资本出资人交叉持股是“继续探索
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制和方式”的一种改进和创新,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中央企业成功利用其资本、技术、管理、电网专营权等优势资源对地
方企业优质水力资源的主导和整合导致了资本市场对公司经营发展的良好预期和股价飙升,这表明国有资本出资人交叉持股在实践上是
可行和必要的。
【关键诃】国有资本; 交叉持股; 可行性
国有资本出资人交叉持股是指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
之间相互进行股权投资。从而形成国有
公司法人间相互持股的 “你中有我、我
中有你”现象。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之间的决定和反作用逻辑关系上,国有
经济发展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这
对矛盾统一体现得非常充分。国有经济
发展决定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和演进方向,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不
断完善和优化,又反过来对国有经济发
展壮大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尽管国资
委早在2005年就提出过 “鼓励中央和
地方国有企业之间、地方和地方国有企
业之间的交叉持股、联合重组”。从理
论和实践上看。这种交叉持股制度安排
在当前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背景下,是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现实
性的。
一
、国有资本出资人交叉持股的必
要性
国有资本出资人交叉持股可以有
效调整当前国有公司产权的单一结
构,在改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协调
政府职能“二重性”、平衡各级政府利
益并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以及优化
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等方面具有积极
作用。
(一 )国有资本出资人交叉持股是
改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方法
作为名义上的终极所有者,“全国
人民”其实对国有公司并不具有直接
剩余索取权,对公司经营和绩效缺乏
内在关注和监督动机。而作为自然人
个体 ,由于进行监管的成本高、外部性
强而边际效用却趋于零,对参与国有
公司治理本身也缺乏外在激励条件。
在内在监督动机和外部治理激励的双
重缺乏下 ,国有公司经营事实上控制
在政府出资人代表及其代理人手 中。
形成了与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相
似的、典型的“内部人”控制现实。国资
委当前主要是通过董事会制度来推进
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而在
按行政地域和级次确定各级政府出资
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的体制安排
下,国有公司为某地域或级次政府“一
股独大”现实决定了其在治理结构上
存在先天缺陷。通过国有资本出资人
代表交叉持股 ,构建不同地域和级次
政府在某个国有公司中“多股同大”的
结构,则可以促进不同级次和地域政
府股东间利益制衡关系的产生,有效改
善公司治理结构。
(二 )国有资本出资人交叉持股是
协调政府职能“二重性”的现实途径
从理论上讲,政府目标和职能的二
重性已经随着本金与基金分流 (郭复
初,1997)和财政与国资部门的分设进
行了界定和分离,但从实践上看,同时
作为公共管理者和国有资本出资人代
表的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保障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双重目标下,仍然一
定程度上面临着职能“二重性”的矛盾
冲突。通过不同级次和地域的国有资本
出资人交叉持股,可以打破单一级次和
地域政府出资人代表的行政意志对其
独资国有公司董事及高管代理人的干
预,并通过不同级次和地域国有资本出
资人之间的动态博弈,最终有效协调政
府职能“二重性”问题。
(三 )国有资本出资人交叉持股是
平衡各级政府利益和实现整体利益最
大化的有效手段
国有资本是一个整体,必须紧密
结合国际经济形势和我国的经济发展
长远规划进行科学计划和周密安排。
然而。我国毕竟是一个经济发展不平
衡的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存在着一些
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地方利益至上的现
实,不仅不利于区域经济结构布局的
调整优化 ,也不利于企业按照市场化
原则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
核心竞争力。通过不同级次政府出资
人代表交叉持股 ,实现国有资本产权
围
■— A ,
纵向交叉,那么,各级政府之间利益的
趋同性、行动的协调性和执行力将会
得到强化,由于产权的地域和级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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