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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会计学本科毕业论文: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的运用.doc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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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的运用
内容提要: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国际及我国的运用情况、实践中的来阐述其重要意义,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作为会计实务中被经常引用的原则,其是建立在会计理论框架之上的。由于会计活动反映经济活动的假设、要素、原则等方面的特征,导致其与法律对经济活动的反映出现分歧是客观存在的。用会计的方法反映经济活动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经济业务上的规定
在各个具体会计准则中基本上都明确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最为明显的主要有以下一些:
1.关于融资租赁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将承租人租赁的资产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2.关于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企业应按实际利率(而非票面利率)核算摊余成本和各期利息费用。并要求将一些初始成本极少甚至无初始成本的衍生金融工具也纳入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3.关于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告》规定,合并财务报告的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而控制应该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控制。
4.关于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有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预期将赎回的优先股确认为负债。
除上述规定外,在其他具体会计准则中均有与之相适应的规定,比如各项资产的确认,在各资产会计准则中都规定了除满足相关资产的定义外,还规定与各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在收入的确定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其中最基本的条件就是: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买方等。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一) 在应收债权出售和融资中的应用
企业可能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将其拥有的应收债权转让与金融机构而获得资金。这种转让行为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核算形式,一种是不附追溯权的出售行为,即将应收债权的所有权转移给了金融机构,并随同将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性的转移出去了,以后的经济后果与出售方毫无关系,既使收不回债权也不能向出售方追溯,此时应将这种业务作为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的损益;另一种是将应收债权当作质押品暂时转让到金融机构去而换取一定数目的资金,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仍然留在原应收债权所有者处,转让的目的是作为一种信用而获取金融机构的短期借款,此时并没有形成损益,而是形成了一项负债。另外,如果出售应收债权时附有追溯权,则视同质押取得短期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会计人员不能仅仅凭应收债权转让到金融机构而确认为是一项销售行为,全部按销售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这样会低估利润(应收债权变现能力较弱且有一定的风险,一般是折价出售的,会产生营业外支出)和负债(没有记录形成的短期借款)。
(二)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的应用
企业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在资产价值发生减损时,为了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这也会涉及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例如,对应收账款计提坏帐准备时,如果该项应收账款是3年以上账龄就可以全额计提坏帐准备,这是针对一般情况的;如果债务人采取转移资金、虚报经济状况恶化等恶意行为表明没有能力归还欠款,则债权人可能被经济现象的表现形式所迷惑而没有发现其实质,进行全额计提坏帐准备,这样会高估费用、低估资产和利润。
又如,在确认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对于材料的期末计量问题可能由于仅仅看到了事项的形式而不是实质而少计或多计材料的期末价值。例如,A材料是用于生产设备B的必需材料,其购买成本为7500元,市价为7000元,设备B由于A材料的降价使其售价由18000元降为16500元,其生产成本仍为14000元,将A材料加工B设备还需投入8000元,估计销售费用及税金为500元,在核算A材料的期末价值时,如果仅凭表面现象用市价7000元计价就错了;因为B设备的可变现净值16000元(16500-500)<其成本14000元,故C材料应该按可变现净值8000元(16500-8000-500)作为期末计价,如果按形式计量其期末价值则会高估其可变现净值和企业利润而低估计提的存货跌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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