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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附件3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下称质量工程),是坚持科学发展,持续实施特色兴校、学科立校和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举措。为加强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质量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9〕1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批准总额、分年核定拨付的办法。经费的使用实行“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制度。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规划建设项目: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精品开放课程、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成果奖、教学团队、教学名师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
第四条 未列入本办法的“质量工程”项目,其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由学院“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省部级以上(含)“质量工程”项目专项建设资金及其配套资金组成。
第六条 “质量工程”各类项目按照专项资金预算标准,认真填报项目建设申报表,任务书经审查通过后,学院下达项目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申报表中的预算方案执行,学院“质量工程”办公室将对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过程监控和检查。
第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划拨。专项资金确定后,采取分年度分批分期拨付的形式。专项资金初次下达项目总预算的40%。经过中期评估再下达30%,完成计划任务的,下达年度预算剩余的30%。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任务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所在单位同意,报“质量工程”办公室审批。如有重大变动,须报请“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九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不得挪作他用。因仪器设备采购时间延长,项目单位应向“质量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质量工程”办公室受理并报请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实施时间。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完毕的,国家级、省级项目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处理;院级项目如停止执行,则专项资金由学院收回。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学院统筹安排使用由不同渠道下达或筹集的全部专项资金,并对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资金调度安排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按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9〕130号)和学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对获准立项为国家级、省级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按1:1标准投入建设和配套经费。
第十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中设立项目管理经费(5%),用于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审核、评估、论证验收、办公设备购置、成果编制、校际交流与合作等费用。
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广东省、学院财务规章制度。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加班费、超课时补贴、奖金等具体开支内容如下:
(一)业务费:
A类:市内交通费、办公耗材费、汽油费、上网费、打印复印费等。
B类:教学(学术会议、调研、访学、聘请专家学者、实习实践、竞赛活动)差旅费、教材出版(资助)费、论文版面费、进修(培训)费、论文评审(答辩)费、项目(设备采购)论证费、专家学者讲座(讲学)费、信息检索费、邮寄费、网站建设、网络课程维护费、视频录制等。
(二)设备购置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含运费、包装、邮寄费)、软件购置、图书资料、通讯设备、家具设备、一般设备、实验耗材等。
(三)维修费:仪器设备维修(含人工费)、实验室零星维修等。
(四)加班费、劳务费:因工作需要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对放弃休息坚持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加班费、劳务费的总支出不可超过本项目经费的10%。
第十五条 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项目、精品开放课程、教学团队建设经费支出原则比例如下:
(一)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业务费45%-55%,设备购置费25%-35%,其他费用(包括维修费、加班费、劳务费等)20%;
(二)实验教学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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