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李崇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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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1、所得税政策讲解 主要结合甬地税一函[2012]1号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以下称“问答”)、宁波地税企业所得税政策摘编(以下称“小本”)、2011年税收政策汇编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称大本),突出常见业务 2、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重点提示 所得税政策讲解目录 主要内容 一、汇算清缴定义及其范围 汇算清缴的定义:(小本第109页)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期限 汇算清缴的期限:(小本第110页) 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5月31日之前)办理年度申报、提供有关资料、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的期限 汇算清缴的期限: (小本第111页) 6、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限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 汇算清缴报送的资料 除上述应报送资料外,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应区分不同情况报送以下纸质资料: 1、审批、审核、备案事项应报送资料(具体参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 2号)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申报扣除制度。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参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小本第114页) 主要内容 一、销售货物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原则(参见国税函〔2008〕875号):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销售货物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超过50%)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收入实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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