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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42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doc
编号:26004.2
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17年5月25日
发布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2.《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总局第68号令)第十五条。
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总局第118号令)第十条。
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2014年159号令)第十一条。
5.《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总局第177号令)第六条 。
6.中国和输出国家或地区签署的检验检疫协议或备忘录等。
四、受理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植物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符合注册要求的,予以注册,并书面通告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
(三)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通告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并说明理由。
八、禁止性要求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注册登记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中文或英文 2 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中文或英文 3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企业的检验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 原件 1 纸质/电子 中文或英文 2、延续
材料同注册登记。
3、注册登记信息变更(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企业信息变更的,提交出口国官方出具的更改证明性材料 复印件或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中文或英文
(二)申请材料提交
国外官方检疫主管部门通过输出国驻华使馆与质检总局联系,直接报送、邮寄和邮件等方式。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信函接收: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质检总局动植司;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10
邮箱:dzs@。
传真:010(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由国外官方主管机构向质检总局提出贸易申请,整个准入过程属于官方对官方。
十三、审批时限
自受理输出国官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等不计入行政许可工作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注册决定以外函通知境外官方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企业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公布。
十六、结果送达
质检总局动植司将注册决定以外函通知境外官方主管部门,需整改后批准的和不予注册的企业情况一并告知。注册企业名单在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予以公布。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8.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
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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