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居民家庭征收房产税的时机选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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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居民家庭征收房产税的时机选择

经济纵横·2011 年第11 期 对居民家庭征收房产税的时机选择 吴 菊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摘要:房产税不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也很难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尽管 如此,对居民家庭拥有房产可以征收房产税,这是公平税负、完善税制的要求。但我国目 前大范围征收居民房产税的时机尚不成熟。政府首先要做的是减税,降低居民税收负 担;其次是健全税收法律,真正做到依法征税;再次要建立和完善居民财产信息征集登 记制度和资产评估制度,规范政府收入支出机制,为居民房产税的征收奠定良好的信息 和制度基础。 关键词:房产税;时机选择;减税;税收法定 中图分类号:F29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 (2011)11-0069-04 房产税是对房屋及房屋所占用土地等不动 特例,实行的是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 产课征的财产税,一般称为房地产税或房产税。 双主体税制模式。同时,世界各国税制改革也有 在我国,对企业房地产课征的税种主要有:营业 趋同的趋势,虽然不会完全一致。发达国家以所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 得税为主体,但商品税的比重也在上升;发展中 占用税、契税;此外,政府对使用国有土地的使用 国家以商品税为主体,但所得税比重亦快速上 者收取土地出让金。居民在买卖房屋时,征收营 升。 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出租房屋时,征收营业 不管各国税制是所得税主体模式或商品税 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对居民家庭拥有的非营 主体模式,还是双主体模式,财产税均处于辅助 业房产免征房产税。 地位,它是政府取得税收收入的辅助形式。财产 一、房产税在税制体系中的地位 税不能成为主体税的原因是:其一,财产税课征 在市场经济国家,税制体系一般由三类税组 范围狭窄,一般只对不动产征税。由于财产存在 成:商品课税、所得课税、财产课税。这三类税在 形态的多样性,大多数动产便于转移隐匿,尤其 不同国家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一般说 是价值高、体积小的动产。若对动产征税,将会带 来,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类,其中,又以个 来极高的征管成本。因此,世界各国一般对动产 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发展中国家以商品课税为 不征税,只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税。其二,虽 主体税类,其中,又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法国是 然财产的多少反映所有者的财富积累程度,但以 收稿日期:2011-08-20 作者简介:吴 菊(1963-),女,安徽萧县人,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税收筹划研究会常务理事。 研究方向:财政税收理论与政策。 - 69 - 经济纵横·2011 年第11 期 静态财产为课税对象,其税源不是该项财产,而 是税收,是政府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租金收 是其他的现金流,且作为税源的现金流的多少及 入,但对买地或买房者来说,与税收是没有区别 来源均是不确定的。政府要取得大宗税款,就要 的,而且将以后年度要缴纳的税收在交易时一次 以确定的现金流为课税对象,即以收入和支出为 全部转移到土地价格中,由买方负担。可见,居民 课税对象。因此,以静态财产为课税对象只能处 房产价值中已经有部分 “准税收”———政府土地 于辅助或补充地位。 使用费。 在各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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