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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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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四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法律后果 (二)无效婚姻的原因 无效婚姻的原因,是同婚姻成立的条件相对应的。只有行为人在成立婚姻关系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婚姻才被认定为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1. 重 婚 重婚是婚姻无效的首要原因。 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原则。 刑法还要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凡是男女双方之间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两性结合,都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 未到法定年龄 凡男女双方一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其婚姻无效,但应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 (三)确认无效婚姻的程序 依照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认婚姻无效要完成三个步骤:申请、裁决、宣告。 首先需要由请求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然后由法院裁决并宣告婚姻无效。 1. 请求权人 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的主体。 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2.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人民法院 二、可撤销的婚姻 (一)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成立的婚姻。 (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从《婚姻法》的 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或种类主要以下几种: 1.包办婚姻。 2.买卖婚姻。 3.强迫婚 (三)婚姻撤诉的程序 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撤销婚姻可以选择行政和诉讼两种不同的程序。 1. 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 2. 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撤销婚姻。 以上两种程序,当事人可以任选一种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但当事人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 3. 请求权人 撤销婚姻的申请只能由受威胁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第三人无权提出。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使用本法父母子女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婚姻无效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最重要的法律后果,并且它是从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指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或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权利和义务,不适用法律有关婚姻的夫妻人生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子女 的抚养问题 对于无效婚姻期间和婚姻被撤销之前受胎或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和婚姻被撤销的影响,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有关其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处理问题 1.双方同居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同居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务,可按照赠与关系处理。 2.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有证据证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的除外。 3.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所负的债务,应按共同债务处理。 一、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应被宣告无效的婚姻。 (三)确认无效婚姻的程序 本节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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