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的强化与公司债权人的保障-----公司法近来修正的方向与内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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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强化与公司债权人的保障-----公司法近来修正的方向与内容

補充教材 公司治理的強化與公司債權人的保障 公司法近來修正的方向與內容 歐陽老師 (國立空中大學 社會科學系) 一、 公司法歷年修正基本方向 二、 近年(2011-2013)公司法的修法重點 三、 教科書內容配合新法的增補與調整(附 表) 一、 公司法歷連修正基本方向 我國的公司法,在 2001 年經過一次大幅的修正後。此後,在民國 90 年至民 國 95 年之間,陸續為了導入與強化公司治理的觀念,並加強對小股東的保 障,對於有關小股東的提案權以及小股東對於董事、監察人的提名權等方 面,又分別有新的修正條文引入。 在歷經 2008 年及 2010 年兩次全球性金融危機後,主管機關與立法機構鑒於 資本市場在資金退潮的疲弱影響下,亟待重振;許多公司面臨籌措資金及活 化公司資產運用的實際需求,因此,除了積極修訂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規, 引入國外盛行已久的私募制度,開放上市、上櫃公司恰尋符合一定條件的投 資人,以辦理私募方式發行股票、債券而汲取資金外,同時對於公司法中有 關盈餘轉增資、發行無擔保債以及董事選舉方式等議題,又陸續提出多項修 正案,分別在民國 100 年 6 月、11 月、12 月及民國 101 年 1 月通過並經總 統公佈四次公司法修正案,共計修正 24 項條文與新增 2 項條文(26-2 條、 197-1 條)。 此外,在民國 102 年,因為公司惡意經營與倒帳的情形時或有聞,同時 也為了進一步強化公司治理的觀念,扼止與避免公司股東有惡意利用公司的 法人地位而規避法律上應負的責任,立法院又進一步修訂了公司法 154 條, 明文引入「揭穿公司面砂」的法律原則(請見下節說明),對於惡意利用公司 法人名義從事營業活動並造成公司擔負巨額負債的公司股東,只要能證明該 股東有蓄意脫法的惡意行為與意圖,就不能主張公司的債務與其股東無關而 不負擔任何責任。換言之,依照修訂後的公司法,此種惡意的股東,對於公 司的債務,也必須負清償的責任。此項條文的增訂,顯然對於長久以來,認 為有限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應僅負有限責任的既有觀 1 念,作出一個重大限制。此一原則的引進,在我國公司法的法制發展上,可 以說具有相當大的意義,對於未來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在實務上也可望會有 相當的影響。 二、公司法近來修法重點(2011-2013) 公司法在民國 100 年至 102 年初的這幾次修正,基本上是針對近年來實務上較常 出現的法律問題進行檢討後而提出。其中最主要的修正重點與引入的重要法律原 則主要包括: (1) 引進國外有關公司發行限制性股份(Restrictive Stock)的法制(167-3 條、267 條) ,許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可以發行限制轉讓的股份予員工,作為員工 的薪酬或獎勵。在引進此制度後,公司除了既有的員工分紅認股、技術股等 途徑外,還可以考慮發行限制性股份,作為員工薪酬獎勵的方式,而領取此 種股份的員工,在一定的條件下(如:服務需滿一定年限),才能完整的取得該 等股份的權益。在引進此一制度後,公司對於研聘人才(尤其是高階的專業人 才),在規劃上可望更有彈性。 (2) 放寬減資方法的樣態:公司得以現金以外的資產進行減資,退還股東 (168 條)。在修法後,公司在整體規劃與調整其營運及資產規模時,將具有更多的 彈性,不一定會因減資而影響公司的資金部位。 (3) 確認有關影子董事之規範(8 條),強化公司治理:為符合公司治理的精神,且 為杜防法規漏洞,雖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但在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 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為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應與 公司法上之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4) 強制大型公司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177-1 條):為加強對於股東的保護,並落實 倡議已久的電子投票制,修正後的公司法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司股東 會,應採行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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