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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修改-与商标行政执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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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修改-与商标行政执法

新商标法修改 与商标行政执法 省工商局商标处 周卫 2014 .5 主要内容 一、新商标法的修改 二、新商标法对商标行政执法的影响 三、商标行政执法实践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商标法发展历程 1、1982年8月23日,第一部商标法颁布,开创知识产权立法先河 2、1993年2月22日,商标法第一次修改,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 3、2001年10月27日,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商标法律制度总体达到国际通行标准 4、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商标法律制度的一次重大完善 新商标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保持与我国加入的有关商标国际条约相一致 吸收借鉴国际商标理论和实践的新成果 立足国内商标工作需求 着力解决当前商标注册、使用中突出问题 当前商标注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 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 恶意抢注、恶意异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突出 商标侵权行为比较严重 方便商标申请注册 一、新增商标注册客体 新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允许“一标多类”申请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方便商标申请注册 三、开放电子申请方式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 四、明确审查审理时限 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书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与公告。 ----9+3个月:驳回复审、基于绝对理由的无效宣告和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和撤销复审 ----12+6个月: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基于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 完善商标异议制度 ----限定异议理由和主体 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基于相对理由--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基于绝对理由--任何人 ----简化异议程序 新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异议人不服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不予注册---被异议人不服申请复审 鼓励、促进商标使用 * 明确“商标使用”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要件 * 新增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撤销规定 * 明确将“商标使用”作为侵权赔偿的考量因素 * 新增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规定 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商标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 新增禁止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规定 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就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 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六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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