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渡小学校园维修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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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渡小学校园维修施工合同

PAGE  PAGE 8 第 页共5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李渡小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重庆市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李渡小学维修工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李渡小学维修工程 2、工程地址:李渡小学校 3、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 4、合同工期:历天数45天,以甲方开工时间为准,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除外。 5、质量等级:合格。 6、合同价款:768121.00元(大写:柒拾陆万捌仟壹佰贰拾壹元整)。 7、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即完成招标内的全部内容,工程总价即为本合同价款;如实际完成工程量小于招标图示工程量时,结算时按投标报价的计价方式进行扣减;如实际施工中工程量大于招标图示工程量时,中标人须征行招标人书面同意,结算时按投标报价的计价方式进行增加。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的纪要、协议; 4、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谈判记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5、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标准和使用法律 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第四条:图纸 1、图纸提供日期:2013年7月15日前 2、图纸提供套数:二套 第五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 杨家俊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总工)、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期间项目经理驻地工作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5天。 第七条:甲方工作 1、于2013 年 7 月 15 日前协助乙方落实水、电及搅拌场地,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施工所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全部承担)。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 3、将水准点与座???控制点现场交给乙方。 4、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做好周边左邻右舍群众的协调工作。 5、协助乙方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关系和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乙方工作 1、于2013年 7 月 15日前完成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2、向甲方代表提供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 3、参加工程保险,并承担保险费。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示标志等,若乙方未履行此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一切费用。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5、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保护工作。 6、按时足额兑现民工工资和材料款。若乙方不能按时足额兑现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程进度拨款中代为支付。 第九条: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将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五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延期开工 乙方必须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或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的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停工。 3、合同中约定或因甲方原因并经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及监理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附照片),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并进行返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三条:合同价款按第一条第6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下列情况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 1、在施工期间经甲乙双方代表及监理确认的实际工程量增加、新增项目、运距变化、设计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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