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之解决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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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之解决对策

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之解决对策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特点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理念的加强,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提高,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增长趋势。随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也突显出来。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顽疾”,而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则成为顽疾中的顽疾,几乎令所有执行法官望而却步。   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带民事执行包括刑事部分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因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既包含刑事部分也包含民事部分。狭义的附带民事执行仅指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文在此取狭义之说,即仅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裁定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与纯民事案件执行在立案方式和属性上存在不同。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主要通过法院内部刑事审判庭室移交立案和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对于前种立案方式,有的学者和法官持反对态度,对此笔者并不认同。首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自身具有特殊性,被害人的身体或生命遭受侵害后,其必然也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摧残;其次对于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负有不容推卸之责,此时再要求附带民事原告人与纯民事当事人一样去依照法律申请立案执行显得过于机械和不近人情。纯民事案件仅具有私法属性,而附带民事案件因依附刑事程序涉及刑事被告人及国家责任,其自身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在执行时必然不同于纯民事案件的执行,这也决定了附带民事执行中国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统计分析表明,大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交通肇事和轻伤害类案件占有很大比重。因交通肇事案件中有扣押的车辆、货物及强制保险金等可期待财产,而轻伤害案件赔偿数额一般较低,且这两类案件一旦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被告人均有机会判处缓刑,故这两类案件中附带民事的调解和判决执行结案率均较高,而这种较高的比率却恰恰掩盖了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中的诸多问题。在一些严重暴力犯罪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案件中,附带民事的执行结案率基本为零,现行附带民事制度的缺陷也因此显现无遗。笔者对所在中级法院2005-2008年一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情况进行了数据统计汇总: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附带民事案件情况统计表   年份 刑事案件总数 附带民事调解案件数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案件总数 执行案件中止数 执行案件终结数 执结案数   2005 186 62件 38件 25件 2件 0   2006 192 80件 42件 14件 8件 0   2007 166 70件 37件 9件 3件 0   2008 153 60件 26件 16件 2件 0   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级别管辖,审理的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应该说都是罪行比较严重,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伤害也更为严重的案件。但笔者对所在中院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统计分析后却发现,中级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基本上相当于一纸法律白条,四年来竟没有一件附带民事判决是执行结案的。不仅如此,即使是那些调解结案的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数额多数也低的惊人,一、二十万元的赔偿数额最后仅仅几万甚至二、三万元就能达成调解。这些情况说明了什么?一项制度设计最终的执行效果为零,足以引起对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附带民事执行制度的深刻反思。   对执行中止案件统计分析后发现,其中止原因主要包括:被执行人已经被判处死刑,案件尚在复核阶段;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其自身没有执行能力可言;被执行人出狱后下落不明。对执行终结案件的原因统计分析后发现,没有一件案件是执行完毕结案的,都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已被执行死刑没有财产,或经济确实困难没有执行能力,或出狱后长期下落不明,或仍需长期在监狱服刑等种种原因根本不可能执行,从而主动申请结案。通过以上统计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附带民事执行难的主要症结在于被执行人已被执行死刑或正在服刑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以及被执行人服刑后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可供执行财产两个方面。但这仅仅是问题的表象,笔者认为,我国法律体系设计中尚缺少与现有的附带民事制度相匹配、补充的其他制度,这才是导致附带民事制度的立法价值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实现的根本原因。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之解决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建立在一个国家较高经济基础和现代司法制度基础之上的诉讼制度。依据法国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公民将其自身的安全保障权交给了国家,国家成立相关机构对社会秩序予以管理和维护,却仍然使公民的人身乃至生命遭受到严重的非法侵害,国家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公民受到刑事犯罪侵害后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仅让作为犯罪人的刑事被告人承担,也应让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来承担。反观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制度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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