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冶炼厂10万吨锌冶炼项目雨水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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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冶炼厂10万吨锌冶炼项目雨水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精选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安徽铜冠有色金属(池州)有限责任公司九华冶炼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九华冶炼厂10万吨锌冶炼项目雨水排水工程 工程地点: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程内容:雨水管制安,雨水井(含井盖制安)砌筑,路面集水井(含井盖制安)砌筑,雨水管、雨水井、集水井土方挖运及回填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自筹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承包范围:同工程内容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0年月2010年月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第五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万元(暂估价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9月22日   合同订立地点:池州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户 银 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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