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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通用)参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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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通用)参考文

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程的采购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物序号 标的物名称 单价 数量 价(元) 小 计 总计 暂估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元 备注: 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的总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扣除出卖人结算总价5%作为建筑材料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返还给乙方,在质保期内如建筑材料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履行保修义务,否则甲方有权扣除质保金作为罚款,质保金在保修期内不计利息。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符合 标准。 甲方对标的物产地、品种、厂家的限制: 第条 交(提)货地点和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书面通知)供,交货地点 工程施工现场,若未按甲方要求时间供货至现场,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条 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装卸费用负担:由乙方负担全部费用。 第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乙方负担全部费用。 第条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施工过程中所有损耗由乙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第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国家标准、双方确认的图纸、技术交底函件、洽商记录或其他书面约定、承诺书、投标报价书等;货到指定地点 日内,甲方组织并完成验收,若有异议当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 小时内将标的物全部退场,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违约责任以及工期延误的各项损失。 甲方指定的收料人员为 。 第条 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随标的物备齐,与标的物一并移交。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时间供货的或因标的物不符合要求退场重新,处合同总价款 %/天的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建筑材料到达现场后,由乙方负责卸货。若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随意在现场卸货,处合同总价款 %的金,由此造成货物的损坏、丢失等情况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施工现场卸货时,若造成现场物品损坏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出现不合格建筑材料,乙方无条件退换。若乙方未能及时退换不合格建筑材料,处合同总价款 %的金,由于出现不合格建筑材料所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不得以材料款未支付等为由中途停止供货。若在,乙方中途停止供应建筑材料,对乙方处建筑材料合同总价 %的,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6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在甲方未验收交接之前均由乙方保管,无论丢失、损坏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7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经甲方现场人员验收后发生的建筑材料损坏、丢失与乙方无关。进场未验收的建筑材料由乙方负责保管,损坏、丢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8经国家授权的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因乙方供应材料的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对第三方的赔偿。 9甲方和乙方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违反本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十条 如需要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1、本合同在履行中认量认价单据等各类涉及结算的凭证的最终签权限属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在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其他人员不具备最终签认权,未经项目经理审核签认的各类凭证不能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 2、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对本合同的最终结算确认权属总部,由派出项目经理部上报结算书初步意见稿,经总部审批通过后,加盖“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合同专用章”,未经总部审批、未加盖“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合同专用章”的结算书无效。 3、本合同补充协议、还款协议及涉及经济内容的各类承诺等文件需加盖“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未加盖此印章的文件无效。 第十条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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