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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管理规.doc
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增值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子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承建的采用一般计税模式的项目,老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除发票收取外(收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原则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为保障集团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受损失,要求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机关、所承接的采用一般计税模式的项目部发生成本费用时,除不可抵扣的费用项目外,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选择经营规模大、信誉好的供应商。
2.同等单价下选择增值税税率高的供应商。
第三条 增值税下成本费用报销可以抵扣的项目及税率
可抵扣项目 税 率 可抵扣项目 税 率 原材料(包含周转材料、砂石料) 17% 建筑劳务费 11% 固定资产 17% 劳务派遣费 6% 设备租赁(有形动产租赁) 17% 交通运输服务 11% 加工、修理、修配费 17% 物业管理费 6% 办公用品 17% 手续费 6% 电子耗材 17% 咨询费 6% 宣传用品 17% 广告费 6% 电费 17% 会议费 6% 房屋销售、租赁费、停车费 11% 培训费 6% 水费、天然气等 11% 保险费 6% 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11% 差旅费中的住宿费 6% 电信增值服务费 6% 印刷费 11% 软件、专利权等 6% 农产品 11% 商品混凝土(简易征收) 3% 高速公路通行费 11% 上述项目如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增值税征收率为3%,同样应取得专用发票;营改增前已通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为3%、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租赁为5%;项目部租赁个人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第四条 增值税下不可抵扣的项目,采购时以质优价廉为原则,只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费用类别 费用内容 备注 福利费费用类别 用于支付职工福利的各种支出,均不可以抵扣 选取质量好、价格低的购买 招待费 所有招待费不论取得专票与否都不能抵扣 差旅费(除住宿费) 除住宿费外,车票、餐费等均不可抵扣 如人员多,可以采取租车模式,可以抵扣 工资支出 供应商无法提供可抵扣凭证的支出 用于免税项目的支出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第五条 相关业务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含供货商、服务提供商、其他合作商等)准入的审核管理,以确保供应商提供合规发票。
第六条 相关业务部门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供应商开具发票的类型、条件及送达时限,确保及时取得发票。
第七条 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主动向对方单位索取合规发票,并对双方单位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地址及电话、开票时间、经营项目、商品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联次、签章等要素进行审核。不论增值税专票或普票发票所有要素都必须填列准确、完整。
第八条 业务经办人员应借助税务网站等渠道对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第九条 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于开票之日起15天内按照公司报账流程将发票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第十条 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发票以后,应对发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人员应办理票据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传递给财务部门的增值税发票,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无折叠,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第三章 物资设备采购环节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根据《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黔桥司发〔2016〕75号)对物资设备进行分类分级采购,对需求量大、采购频率高、金额大的物资设备进行集团统一招标项目采购或由物资公司“集采转售”;对于采购频率低、金额较小、比较分散的辅助材料、零星配件由分子公司项目部按要求采用自行招标或比价采购模式。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按各种物资使用需求量、采购金额等分为以下几类:
1.主要物资。指集团公司统一采购大宗批量物资、构成工程实体的重要工程物资等。详见附件1-主要物资明细表;
2.主要辅助材料。指工程施工中使用量大、使用频繁的小五金、化工材料等辅助材料。详见附件1-主要辅助材料明细表;
3.单台(套)20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
4.除以上需集中采购的其他材料、小型机具等。
第十四条 分类采购方式及流程
1.集团公司主要物资由物资设备部集中统一采购,具体采购流程如下:
2.集团公司集中采购外的其他材料及小型机具等由物资设备部提供采购参考价(不含税价),各分子公司项目部自行采购。采购时应依照规定采取比质、比价采购,并保存比值、比价资料、集体决议纪要资料;
3.混凝土采购比较特殊,可采取自建混凝土搅拌站自行生产、也可外购成品商品;外购混凝土成品如方量较大时,应参照物资设备采购办法,进行申购、审批并招标;自办混凝土时,方量超过10000方,应依照《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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