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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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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

实验室生物安全 有关法规与标准 近期实验室感染事故的特点: 同一实验室的交叉污染 实验操作失误导致感染 违规操作导致感染 卫生部公布北京、安徽 发生非典疫情原因调查结果 为查找2004年4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北京、安徽发生的原因,卫生部成立了由军事医学科学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7位专家组成的调查组,对本次疫情的来源进行了专项调查。WHO的专家参与了部分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如下: 1.本起疫情来自实验室内感染 (1)宋某和杨某两个原发病例发生在同一实验室。该实验室一直开展有关SARS冠状病毒(SARS-CoV)的科研工作。 (2)封锁病毒所后,未再出现任何SARS病人。 (3)从二代病例魏某(宋某之母)胸水分离到SARS-CoV,其全基因组序列与该室用于实验的毒株(HT-SCoV-2)高度同源。 (4)没有发现宋某和杨某与野生动物接触感染的证据。 (5)宋某和杨某发病潜伏期内没有任何其他SARS病例报告,没有实验室外接触其他SARS病人而被感染的可能。 (6)杨某与宋某最后一次接触,到杨某发病相距15天,仅在走廊碰面,杨某发病不可能是宋某传染。 2.感染来源局限在腹泻病毒室: (1)宋某和杨某两个原发病例都来自腹泻病毒室。此外,还发现该室另有二人(任某和崔某)抗SARS-CoV的IgG和IgM抗体阳性,感染具有明显的聚集性。 (2)从二代病例魏某分离到的病毒全基因组序列与腹泻病毒室实验用毒株(HT-SCoV-2)高度同源。 (3)对病毒所全部工作人员进行医学观察,血清流行病学调查未发现其他科室存在任何SARS-CoV感染者。 3.没有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感染导致本次SARS疫情的证据: (1)宋某和杨某2004年以来都从未进入过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工作。 (2)虽然腹泻病毒室进入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工作的任某血清抗体阳性,但没有其传染给宋某和杨某而导致本次SARS疫情的证据。 (3)腹泻病毒室指定使用的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基本硬件设备和总体结构符合要求。 4.引起实验室感染的环节: 病毒灭活不彻底:2004年春节过后,任某多次从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带出未经严格验证效果的灭活SARS病毒在普通实验室进行实验,时间上与宋某、杨某发病吻合。 其采用的灭活方法没有经过有效的评价,没有按规定对每一批病毒的灭活效果进行检测和质量控制。 生物安全管理的概念 为了避免微生物和医学实验室中有害或有潜在危害的生物因子对人、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防护措施(硬件)和管理措施(软件),达到对人、环境和社会的安全防护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对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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